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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字号】 工银发[2002]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2002〕123号文件(详见附件1)批准我行北京、上海分行开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为规范该项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会计核算办法另文下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上海分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尽快将开办柜台交易业务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于业务开办前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开办网点在业务开办一周前,要悬挂柜台债券业务的宣传横幅,提供咨询服务,散发宣传资料。网点内部要放置宣传资料和折页,宣传折页的版面设计,由总行选定后再行印制。宣传折页和其他宣传资料内容可从总行网站的知识问答中选取。 二、各行应认真学习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有关办法,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为此项业务在全行推广做好准备。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风险,规范操作行为,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以下称柜台债券交易)是指我行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系统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相关托管与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柜台债券交易品种为记账式债券(以下称债券),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一级托管的债券。 第四条柜台债券交易的债券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五条柜台债券交易的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由总行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在人民银行限定的买卖价差幅度内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我行柜台债券交易的经营管理原则为“总行自营、分行代理、当日清算、收益共享”。 “总行自营,分行代理”是指用于柜台买卖的债券债权归总行所有,总行授权分行代理总行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买入债券所需资金由总行提供,卖出债券的资金由分行上交总行,交易带来的损益由总行承担。 “当日清算”是指每日营业终了,分行买入或卖出债券形成的应收或应付资金,由交易系统自动与总行进行资金清算。 “收益共享”是指柜台交易的手续费及价差收入将由总行与分行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总行授权的分行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前,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投资人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费用,按照人民银行或银行同业公会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由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结算、个人金融业务、信息科技(暨运行中心)、电子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 第十条总行资金营运部的职责 (一)负责联系债券承销业务。 (二)牵头组织开展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及培训工作。 (三)牵头组织制定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相关参数。 (五)制定债券交易价格。 (六)调剂分行额度。 (七)负责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总分行间的收益分配。 (八)负责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一级账户的结算。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金融、会计结算等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与管理分行对口业务部门开展柜台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制定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规程、业务凭证的式样和内容等。 (四)负责投资客户的营销工作。 (五)负责对口业务部门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电子银行部的职责 (一)组织与管理通过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业务。 (二)参与电子银行债券交易系统的设计和测试工作。 (三)参与制定电子银行债券交易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四)参与策划、组织电子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总行信息科技部暨运行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业务中所需设备的配备。 (二)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测试。 (三)负责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四)负责我行业务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 第十四条分行的职责 (一)负责辖内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具体组织、管理和营销。 (二)负责培训辖内机构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人员。 (三)负责债券参数的设置和维护,柜台债券交易情况的监控。 (四)负责分行大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的传送。 (五)负责印制相关的业务凭证和宣传资料等。 (六)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办理各项柜台债券交易业务。 (二)负责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宣传资料及查询、咨询等服务。 (三)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开销户与托管 第十六条开户 投资人在我行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前,应先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时须出示有效证件,以真实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开户。 债券交易卡是我行核验投资人身份、接受投资人交易申请的工具,与投资人的托管账户一一对应。开户时必须指定债券交易卡,上挂托管账户。机构投资人须指定一张业务经办人的对公查询卡作为债券交易卡;个人投资人须指定一张其本人的灵通卡作为债券交易卡。该卡所对应的活期存款账户将作为投资人惟一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收付。 开户时银行向投资人提供纸质的“债券托管账户卡”,作为持有债券托管账户的证明。 第十七条托管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结算公司是一级托管人。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其中包括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分别登记我行持有的自营债券余额和投资人持有的债券总余额。我行为二级托管人,投资人在我行开立二级托管账户,记载投资人买卖债券情况。投资人拥有的债券以该托管账户所载余额为准,投资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记载有误时除外。 投资人可凭债券交易卡查询其债券账户情况。 第十八条销户 投资人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销户手续,须持有效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债券托管账户余额不为零时不可销户。在办理与债券托管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和银行卡的销户手续之前,必须先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销户手续,否则无法销户。 第四章柜台交易及清算 第十九条柜台债券交易分为代理发行和现券交易两种方式。 代理发行方式是指总行统一与发债人签署承销协议,确定我行承销的额度、利率、价格及发行期。在债券发行期间,我行按照发债人确定的统一债券发行价发行。发行期结束后,未发行出去的债券由我行包销,并转为现券交易,债券交易价格由我行自主制定。 现券交易方式是指由总行统一向发债人认购债券,然后自主制定债券价格,并通过柜台与投资人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现券交易价格 交易开始前,总行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债券卖出价与买入价价差幅度内自主确定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由总行资金营运部下发“债券发行通知书”,规定发行债券的各项参数等事项,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负责设置并维护参数。 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所有营业网点必须执行总行确定的统一价格,向投资人公示债券的买卖价格,不得擅自不挂牌。当日营业期间若发生价格调整,由总行确定后通知各分行统一调整。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净价交易,我行同时向投资人报出净价、应计利息、全价,按照全价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 开办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应在明显位置标示:“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交易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第二十二条我行与投资人的债券和资金清算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投资人卖出债券时,债券减少,资金相应增加,同时,分行债券增加,资金相应减少。投资人买入债券时,债券增加,资金相应减少,同时,分行持有债券减少,资金相应增加。 第二十三条系统内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网点买卖债券形成的资金净差额,由交易系统自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逐级向上清算。 债券买入大于卖出,则体现为应收上级行资金,清算时增加分行或网点备付金;债券买入小于卖出,则体现为应付上级行资金,清算时减少分行或网点备付金。 第二十四条债券资金提现 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补充办法办理债券资金的提现。 第二十五条系统内债券额度控制 债券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抓取额度”。 “基础额度”是指每日交易前,上级行向下级行授权的债券买卖额度。基础额度可由上级行根据下级行的交易业务量情况进行调整。 “抓取额度”是指基础额度用完后,上级行向下级行追加的买卖额度。追加额度由下级行通过交易系统向上级行抓取的方式来实现。抓取额度可由上级行根据下级行的交易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买卖的债券,首先由总行出资认购。分行只代理总行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其营业网点代理买卖的债券额度,可在营业时间内根据分级授权额度,随时逐级向上抓取。 当日未用完的额度自动作废,次日交易前重新授权基础额度。 向上抓取的额度以总行持有的自营债券为限。 第五章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冻结 冻结是指由于司法、质押、转托管、回购等原因而限制债券所有人对债券托管账户或债券行使支配权的行为。冻结分为账户冻结与债券冻结。 账户冻结指对债券托管账户进行冻结的行为,账户冻结后,该账户不能发生除解冻和转托管转入外的其他业务。 债券冻结指对债券托管账户中的某些债券种类和债券数量进行冻结的行为,债券账户中的其他债券不受冻结的限制。 办理冻结业务时,申请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由营业网点柜台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转托管交易 (一)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开立的两个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的转移,即其持有的债券从一个托管账户转到另一个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转托管分内部转托管和外部转托管两种类型。 内部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在我行的不同分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 外部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在我行与在其他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 (二)投资人进行转托管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转托管所涉及的两个托管账户持有人必须为同一个投资人,即两个账户在开户时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一致,即最终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身份识别码应一致。 2.申请转出的债券面额不大于该债券的可动用余额。 3.申请当日,申请转托管的债券不在转托管停办期。 (三)业务流程。转托管业务是由转出方发起的,投资人须先开立转入托管账号,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我行审核无误后冻结该投资人托管账户余额,由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中心系统传送转出申请数据。中央结算公司审核无误后,减少我行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增加转入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内部转托管则只在我行代理总账户一增一减,余额不变)。我行收到转出成功通知后,解冻该笔债券并予以核减;若收到转托管失败通知,解冻原冻结的债券,并通知申请人。转入方承办银行收到转托管成功通知后,相应增加申请人债券账户余额。 投资人如在簿记系统开立了一级托管账户,需将其在我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上的债券转至该一级托管账户上时,按外部转托管业务方式办理,投资人到其开户营业网点提出转出申请即可。 投资人将一级托管账户上的债券转至二级托管账户托管时,亦应按外部转托管业务方式办理,投资人到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转出申请即可。 第二十八条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非交易原因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赠予、司法扣划、继承等。非交易过户的收券方应事先在付券方承办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 (一)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赠予人到其债券账户托管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经公证的赠予书面文件,及受赠人债券托管账户,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由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二)因司法扣划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有关司法部门到债券账户托管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和转入的债券托管账户,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由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三)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申请人到托管债券账户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由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质押登记 债券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债券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债券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营业网点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手续,并出具债券质押登记证明。 解除质押行为简称解押,解押需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时到营业网点办理。营业网点验明双方身份后,收回质权人持有的债券质押登记证明,并经出质人通过债券交易卡办理解押手续。司法解押依司法文书办理。 第三十条挂失 投资人作为债券交易卡的灵通卡或对公查询卡遗失后,按《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挂失和补发手续。 若“债券托管账户卡”遗失,投资人可凭有效证件向营业网点申请补办。 第六章债券付息与兑付 第三十一条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我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债权的确认,债权确认之日称为债权登记日。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即公历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日终前买入该债券的享有债权及本期利息的收益权,债权登记日日终前卖出该债券的不享有债权及本期利息。 第三十二条我行在收到中央结算公司拨付的债券利息或总付本息并核对无误后,按该债券的债权登记日日终各投资人托管余额计算投资人应得的利息或本息金额,并及时拨付分行,由分行于付息日或兑付日一次足额将利息或兑付本息划入投资人的资金账户。兑付本息时应同时核减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附息债券付息或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日终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债券,若其法律文书未作规定的,债券利息在冻结期间归债券持有人;若法律文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处于质押状态的债券,债券利息划给出质人后,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清算。 第七章数据传输 第三十四条业务网络连接模式 我行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网络分为总行和一级分行两级。 各营业网点债券交易系统与分行电脑网络系统联网,所发生的账务记录均统一集中存储于所属一级分行债券交易系统电脑主机,通过主机实时处理账务的记录与更新。 总行电脑网络系统与各一级分行债券交易系统联网,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网络联网,负责汇总各一级分行交易数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批量传输交易数据和接收反馈数据。 第三十五条传输路径与传输时间 每日营业终了,分行将当日数据传输到总行计算中心。当日,总行计算中心将各分行数据汇总后传输给中央结算公司。 次日营业前,总行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结算过户指令,更新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自营账户记录和代理总账户记录。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数据处理后,将反馈数据传输到总行计算中心。总行计算中心将反馈数据传输到分行大机。 传输时间执行中央结算公司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数据类型 (一)分行传输给总行的数据 1.明细: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解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2.总账: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解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二)总行传输给中央结算公司的数据 1.明细: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2.总账: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3.过户指令:自营账户增减数,代理总账户增减数。 (三)中央结算公司传输给总行的数据 1.转托管处理数据; 2.柜台业务汇总结果反馈数据; 3.柜台交易结算过户数据。 第八章业务监控及差错处理 第三十七条参数控制 (一)总行根据债券要素制定债券基本参数,向分行发送“债券参数调整通知单”,由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进行参数设置与维护。 (二)制定参数、设置与维护参数都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 第三十八条额度与价格控制 (一)通过系统进行额度授权,使被授权方无法超过额度办理业务。 (二)债券价格仅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被授权人员设置,其他人员无权改变价格参数。 第三十九条程序控制 (一)债券投资人在开设债券托管账户时同时开设或指定资金账户,进行买卖时资金只能与指定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二)建立投资人账户密码,不输入密码,柜台人员无法操作。 (三)客户办理业务时,由经办柜员按照客户填制的债券买卖申请表,办理债券买卖业务,将处理结果打印出来,由客户审核后签字确认,确保业务处理准确无误。 (四)交易系统的各个关键环节均采用自动核对程序,确保每一账务处理过程准确无误。 (五)总行对各分行上传数据再次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发出过户结算指令。 第四十条事后监督 (一)债券柜台业务纳入全行事后监督中心的监管范围。 (二)债券投资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柜台查询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也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查询债券账户余额。营业网点可根据投资人要求,随时打印债券交易及余额对账单,供其核对。 (三)总行根据业务需要,可随时对分行的账务进行检查监督。 (四)总行与中央结算公司、总行与分行、分行营业网点与投资人均可定期进行对账,确保债券的债权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各账务之间关系的正确性。 第四十一条差错处理 (一)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当日发现当日发生的差错,由经办柜员经授权后,通过反交易进行更正。 (二)隔日发现的差错,或不能通过反交易处理的其他问题,经与客户协商后,通过正常交易纠正差错,若给客户造成损失,由我行弥补客户损失。 (三)由于程序出错导致的差错,给高级系统管理员确认并授权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修正。 第四十二条因分行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其系统故障等原因发生差错,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分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内部管理要求 (一)严禁编制假账(含电子账)或擅自更改计算机程序。 (二)严禁脱离电子系统的控制办理债券发售或柜台交易业务。 (三)严禁出具虚假债券托管凭证及账务记录。 (四)严禁挪用客户债券。 (五)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不按时报出双边价。 (六)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各营业网点挂牌价不一致。 (七)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双边价价差幅度大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 (八)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虽报出价格,但以各种借口不执行或不按规定限额满足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要求。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顺利进行,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自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总行可授权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代理总行开展本业务。办理本业务的营业网点名单须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系统由我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和中央登记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语音复核查询系统、报价系统及簿记系统共同组成。我行和中央登记公司对各自操作的系统进行运行、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四条各行应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和办理本业务,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有舞弊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会计科目设置 (一)“1707自营记账式债券”科目,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净买入债券的情况,属总行专用科目,包括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等券种。本科目应按债券代码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下设“债券面值”、“债券应计利息”及“债券价差”二级科目。“债券面值”用于核算债券发行的面值。“债券应计利息”用于核算附息债券自发行日或上一付息日起的应计未付利息。“债券价差”用于核算银行因溢价或折价买入或卖出债券而产生的价差。 (二)“5121债券交易价差损益”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交易产生的价差净损益。 (三)“8300托管债券”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为投资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的情况。投资人买入债券时记收入,卖出债券及到期兑付时记付出,余额反映投资人托管在我行的债券。 第六条会计凭证 (一)债券买入凭证 该凭证为客户在发行期内认购债券或在交易期内买入债券时使用的凭证,一式一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 (二)债券卖出凭证 该凭证为客户卖出债券时使用的凭证,一式一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 (三)债券交割单 该凭证为客户买卖债券时,一式一联,银行给客户的回单,作为交易成交的依据。 (四)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该凭证为债券投资人办理债券账户开户、销户、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债券账户冻结、债券冻结、债券账户解冻、债券解冻、债券账户卡补打等业务时所使用的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由银行留存,一联由客户留存。 (五)债券付息/兑付凭证 该凭证为债券按期付息或到期兑付时,给机构客户的资金入账凭证,一式一联,在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开户网点批量打印。 (六)债券账户卡 债券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时,银行发放该卡,作为投资人持有债券托管账户的证明。该凭证列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七)债券手续费凭证 该凭证为客户在办理转托管申请、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银行向客户收取相应手续费的缴款凭证,一式一联。 第七条账户设置 (一)资金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我行办理本业务,须在我行开立或指定一个同名资金账户,作为投资人惟一的债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债券交易业务相关的资金收付。该账户所对应的银行卡(对公为客户自助卡,对私为牡丹灵通卡)作为债券交易卡。 (二)债券托管账户 我行为投资者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拥有的债券数额和交易记录。该托管账户所载余额是投资人债权的惟一法定依据。 (三)债券交易卡 机构投资人指定其资金结算账户对应的客户自助卡作为债券交易卡;个人投资人指定其资金结算账户对应的牡丹灵通卡作为债券交易卡。债券交易卡是我行核验投资人身份、接受投资人债券交易申请的工具,在办理债券账户开户时上挂债券托管账户。 第八条柜员制 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采用柜员制办理,各级柜员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九条我行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原则上由投资人本人办理,如需他人代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需另行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业务处理周期 每个债券柜台交易日的完整业务处理周期为30.5个小时,即从营业日10∶00至次一营业日16∶30,各时间段的业务处理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 我行与投资人之间的债券发行、交易结算采用实时逐笔结算方式。投资人认购债券或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时,债券托管账户、资金账户实时更新,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卖出,当日卖出债券的资金当日可以使用。 投资人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转出方与转入方托管账户实时更新。 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转出申请当日转出债券予以冻结,转出经中央登记公司审核无误后,正常情况,转出债券于次一营业日日终前予以扣减,转入方托管账户于次一营业日日终前予以调增。 第十二条投资人办理本业务时,我行可向投资人收取账户开户费、转托管业务手续费与非交易过户业务手续费。 第十三条台账维护 总行建立自营台账和代理台账,分别由个人金融业务部和资金营运部负责,按照维护,定期复核。 第十四条簿记系统一级结算 簿记系统一级结算由个人金融业务部和资金营运部的债券结算员负责。 第三章系统参数设置与维护 第十五条系统参数设置是指根据业务需要,由相关授权业务人员对系统参数、状态进行设置和维护。 总行、分行应按照经办与复核分离的原则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负责本行的参数设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双人复核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参数设置与维护的正确无误。 第十六条日志分离参数表维护 分行有权柜员根据债券发行的种类在分行网点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债券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手续费、其他应收款——上存总行备付金、其他应付款——上存总行备付金账户。分行参数表管理人员做1012日志分离参照表维护交易,根据总行珠海开发中心提供的参数模板对以上几个账户做逐一定义。每一只债券,都必须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并通过5200债券属性表维护交易将该账户做定义。日志分离定义必须在业务发生前,提前定义。 第十七条参数的统一发布和维护 除债券的价格和额度以外的其他债券属性参数由总行资金营运部的债券参数管理员制定。 所有债券参数的调整都统一由总行债券参数管理员负责,由其制定债券参数调整通知,经复核后,通过Notes或传真向分行资金营运部门发布,由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负责设置。 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设置完债券参数,还需打印设置内容,并传真到总行债券参数管理员(010-66106494),并由其复核,复核无误后,总行债券参数管理员通知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进行开盘。 第十八条价格参数维护 总行资金营运部债券交易员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债券交易价格,通知债券参数管理员,由债券参数管理员负责进行调整。在需要在日间对价格进行调整时,分行资金营运部门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各开展债券业务网点的对外报价。 第十九条额度参数维护 (一)总行资金营运部自营结算员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当日分行债券调整额度,通知债券参数管理员,由债券参数管理员负责进行调整。 全行债券额度关系: 工行自营总户+工行代理总户=工行总额度 ∑分行待销售额度+总行自留额度=工行自营总户 ∑分行已销售额度=工行代理总户 分行债券额度关系: 分行待销售额度+分行已销售额度=分行额度 日初时,总行调增分行待销售额度,等额减少总行自留额度。分行按照《债券日初参数调整表》调整分行待销售额度。 (二)分行资金营运部门根据辖内网点交易情况,制定网点抓取额度参数,并在交易期间对分行内部各网点额度进行监控和管理。 网点额度为网点可卖给投资者债券的最大额,通过向分行待销售额度抓取获得。客户在网点买入时,如网点额度不足,网点按照网点抓取额度参数直接到分行待销售额度中抓取,分行待销售额度相应减少,网点额度等额增加。分行资金营运部门应合理制定网点抓取额度参数,避免参数过小,导致网点过于频繁的访问分行大机造成“网路堵塞”,同时避免参数过大,导致大量额度截留在网点,影响其他网点的交易。 (三)分行资金营运部门应对分行债券额度进行监控。如果分行待销售额度低于警戒值时,分行管理人员首先查询是否有截留大量额度的网点,如有则先通过联机交易调减该网点额度,然后再及时与总行资金营运部门自营结算员联系,申请追加额度。总行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处理,从其他分行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时融入债券,通知债券参数管理员,调整分行债券额度。 第二十条开停盘维护 在完成系统日初参数设置后,由分行资金营运部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00开盘,下午3∶30停盘。 第四章债券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人在我行办理债券交易前,应首先与我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托管协议书》。经办柜员填写并核对无误后在协议书上加盖名章,一式两联,一联银行留存,一联客户留存。 第二十二条投资人在我行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需在我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以记录和管理投资人在我行进行的债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 (一)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开户注册时,优先选用居民身份证。如投资人证件(如军官证、武警证等)号码中含汉字,则用4209交易及相应的手续修改客户CIS信息中的证件号码,新的证件号码由证件中第一个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全角)加原号码中的数字组成。 (二)投资人为机构的,须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代码证)及其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客户CIS信息的证件类别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则用4109交易及相应的手续修改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四条在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时,投资人应指定一个同户名的本地区内的工商银行资金账户作为债券资金结算账户,办理与债券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其中,机构投资者指定的债券资金结算账户应是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个人投资者指定的债券资金结算账户应为牡丹灵通卡所对应的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通过“5210债券托管账户开户”交易为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与债券资金结算账户建立惟一对应关系。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成功后,打印纸质的债券托管账户卡,作为投资人持有债券托管账户的证明。该债券托管账户卡可以通过5218交易补打。 第二十六条投资人办理债券交易时,必须携带债券交易卡。投资人遗失债券交易卡,应按总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中有关换卡规定,通过“1993灵通卡换卡”和“1576客户卡换卡”交易办理。投资人遗失债券托管账户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债券交易卡至原开户网点,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对公客户需加盖预留印鉴)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七条债券托管账户开立后,该账户仅在开户分行有效,当投资人需到异地进行债券交易时,应重新在异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二十八条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的业务处理 (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时,个人投资人需出具个人牡丹灵通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回乡证,护照,以下同)并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如需他人代开,需同时提交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构投资人需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户自助卡、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三)经办柜员接到有关材料后,应审核以下内容: 1.《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有关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无涂改并与提交的相关材料一致; 2.机构投资者的经办人证件是否为本人有效证件,《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个人投资者(及代理人)的证件是否为本人有效证件; 3.机构投资者的CIS信息中证件类别是否为机构代码证。 (四)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交易代码5210,并根据系统提示及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录入有关信息。其中,机构投资者开户时,代理人指机构投资人的经办人。 (五)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债券托管账户账号。经办柜员将《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放入打印机打印有关开户信息,并打印债券账户卡。经办柜员复核打印内容与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一致,无误后将《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字确认后,在申请表和债券账户卡上加盖网点业务受理章。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凭证由银行留存,第二联作为回执,并连同债券交易卡、债券托管账户卡、身份证件一并交给客户。 (六)机构投资者在开户时,系统要求客户信息系统内存在客户通信地址信息,如不存在客户通信地址信息,可按客户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4105交易补录后,再予以开户。 (七)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成功后,如发现信息录入有误,须在客户在场的前提下,网点主管授权后,做反交易52101取消开户,收回债券账户卡,加盖作废章,再为客户开立新户。 (八)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时每个账户向投资者收取开户手续费10元,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现金 贷:中间业务收入——代理债券业务收入 (九)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成功后,将债券托管账户卡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空白重要凭证——债券账户卡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第二十九条开户成功后,须提示投资者可于下一营业日查询时段内到中央登记公司的复核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密码为投资者身份识别码的后六位有效阿拉伯数字,如果有效数字不足6位,在该数字前加0,补足六位。投资人可以到中央登记公司的复核查询系统修改密码。投资人遗忘查询密码的,在柜台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由柜员做5227密码初始化交易,在次一营业日,投资人在中央登记公司复核查询系统中的密码将恢复为初始密码。 第三十条办理债券托管账户销户时,机构投资者须到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手续,个人投资者可在同城营业网点办理。 (一)投资者销户时,个人投资者需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债券托管账户卡、债券交易卡,如投资者需他人代销户,需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构投资者需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提供债券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债券托管账户卡、债券交易卡。 (三)开户行经办柜员需审核以下内容: 1.《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有关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无涂改,与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相符。 2.机构投资者的经办人证件是否为本人有效证件,《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个人投资者(及其代理人)的证件是否为本人有效证件。 3.须与客户确认其托管账户中债券余额是否为零。 (四)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通过5211债券托管账户销户交易进行销户。交易成功后在《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上打印销户信息。经办员复核打印内容与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一致,无误后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五)客户签字确认后,在申请表加盖网点业务公章。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凭证由银行留存,第二联作为回执,连同身份证件、债券交易卡交还客户。债券托管账户卡加盖销讫章后,作为《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第一联的附件由银行收回。 第五章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三十一条债券交易单位为百元面值,债券交易面额为百元的整数倍。柜台交易债券净价报价和应计利息的单位为元/百元面值,保留两位小数。结算价款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十二条净价交易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试行债券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的相关规定,债券柜台交易实行净价交易。 我行对外报价时,同时公布买卖净价、应计利息和买卖全价,报价单位为百元,即每百元面值的债券的价格或利息。买卖净价由总行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应计利息由系统根据公式计算得出,精确到小数点后19位,为便于报价显示,保留两位小数。买卖全价等于买卖净价加应计利息,报价显示保留两位小数。 我行与投资者进行资金清算时,按照全价计算结算金额(买卖价款),即(买卖净价+应计利息)×债券成交数量。其中,应计利息按交易系统中的默认位数来计算,计算得出的结算金额,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我行向投资人出具的交割单,将列明结算金额和应计利息金额,由于报价按照小数点后两位报,但结算时按照系统默认位数计算,造成结算金额和应计利息金额与按照报价乘数量得出的金额相比,存在差异,柜员须向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示 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向投资者公示: 1.债券基本信息。 2.债券交易价格及到期收益率,内容应完整、清晰、规范。 3.风险提示,应标有以下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第三十四条债券发行/投资者买入债券的业务处理。 (一)个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债券交易卡,填写《债券买入凭证》,申请办理认购/买入债券。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构投资者由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债券交易卡,填写《债券买入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申请办理认购/买入债券。未采用电子印鉴的分行还应要求机构投资人按认购/买入金额从债券资金结算账户开出密码支票,支票的收款人须为“中国工商银行”。 (三)经办柜员应审核《债券买入凭证》中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清楚、正确、无涂改,其中,“债券代码、债券名称、买入面值”为重点核查项。买入债券面值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对公业务采用电子印鉴的分行根据电子印鉴审核申请表中的预留印鉴;未采用电子印鉴的分行,应根据票据审核规定审核支票。 (四)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交易代码5213,根据系统提示及客户提交的资料录入有关信息。机构投资者提交支票的,凭证种类选择支票;采用电子印鉴的,凭证种类选择债券凭证。 (五)交易成功后,经办柜员先在《债券买入凭证》上打印有关交易信息,再打印债券交割单。 (六)如申请人为个人投资者,柜员将打印后的《债券买入凭证》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加盖转讫章后由银行留存。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债券交割单加盖网点业务公章连同债券交易卡、客户身份证交还申请人。 (七)如申请人为机构投资者,在本网点开户的,柜员将打印后的《债券买入凭证》交申请人签字确认,连同交割单加盖转讫章;非本网点开户的,柜员将打印后的《债券买入凭证》交申请人签字确认,连同交割单加盖通存通兑章。如使用支票,需在支票上加盖附件章作为《债券买入凭证》的附件。 (八)如当日规定时间内发生错账,经办柜员应填写特殊业务处理单,网点主管授权后,通过反交易进行错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客户卖出债券的业务处理。 (一)个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债券交易卡,填写《债券卖出凭证》,申请办理卖出债券。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构投资者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债券交易卡,填写《债券卖出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申请办理卖出债券。 (三)经办人员接到申请后,应审核《债券卖出凭证》中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清楚、正确、无涂改,其中,“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卖出面值”为重点核查项。卖出债券面值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交易代码5214,根据系统提示及投资人提交的资料录入有关信息。 (五)交易成功后,经办柜员先在《债券卖出凭证》上打印有关交易信息,再打印债券交割单。若债券账户内余额不足,则交易不成功,经办柜员将上述材料退回投资人。 (六)将打印后的《债券卖出凭证》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加盖转讫章后由银行留存。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债券交割单加盖网点业务公章连同债券交易卡、客户身份证交还申请人。 (七)如当日规定时间内发生错账,应通过反交易进行错账处理,并填写特殊业务处理单,网点主管盖章授权。 第三十六条相关会计分录: (一)代理发行债券 1.经办行代理发行债券,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待清算辖内往来——营业机构往来 借:待清算辖内往来——营业机构往来 贷:上存辖内款项——上存辖内备付金 二级分行与分行清算债券发行款项 借:辖内款项存放——辖内存放备付金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省区分行调拨资金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贷:托管债券 总行与分行清算债券发行款项 分行: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调拨资金存款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总行: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境内分行存放备付金 贷:代理业务资金——代理发行债券 2.发行期结束后的处理 债券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发行完毕的债券额度,由总行作为债券投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总行将全部代理发行债券款项划至债券发行人,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业务资金——代理发行债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总行收到债券发行人划来的代理发行手续费,下划各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境内分行存放备付金 分行收到后,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贷:中间业务收入——代理债券业务收入 (二)债券的柜台交易 1.投资者向银行卖出债券。 经办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辖内往来——营业机构往来 贷:××存款 借:上存辖内款项——上存辖内备付金 贷:待清算辖内往来——营业机构往来 二级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过渡垫款 贷:辖内款项存放——辖内存放备付金 总行按分行上传数据将款项下划,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分录为: 溢价购入时, 借: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 ——债券价差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境内分行存放备付金 折价购入时, 借: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境内分行存放备付金 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价差 分行收到债券款项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上存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调拨资金存款 二级分行收到债券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省区分行调拨资金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过渡垫款 借:托管债券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2.投资者向银行买入债券。 经办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待清算辖内往来——营业机构往来 借:待清算辖内往来——营业机构往来 贷:上存辖内款项——上存辖内备付金 二级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款项存放——辖内存放备付金 贷:其他应付款 总行按分行上传数据扣除分行款项,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分录为: 溢价售出时,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境内分行存放备付金 贷: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 ——债券价差 折价售出时,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境内分行存放备付金 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价差 贷: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 分行收到总行扣收款项的通知时,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调拨资金存款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二级分行收到分行通知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省区分行调拨资金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贷:托管债券 第三十七条分销过户指令 在债券发行(分销)期间,总行资金营运部债券结算员应于次日9∶30前,根据全行债券发行日报表,填制《债券分销过户指令》,传真至中央登记公司托管部,办理分销过户。(《债券分销过户指令》格式见附件1)。在填制《债券分销过户指令》时,必须经由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双人复核,并填制密押。 第三十八条簿记系统指令确认 在债券交易期间,总行资金营运部债券结算员应于次日9∶00—10∶00之间进入中央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客户端,根据全行债券交易日报表,确认前一交易日的柜台专项结算指令。确认柜台交易专项结算指令时应先确认更正过户的指令,再确认交易净额过户的指令。 总行资金营运部债券结算员在确认完指令后,应检查指令匹配后的合同执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分为:应履行、部分履行、成功、失败四种。对于因自营户债券余额不足而引起的应履行和部分履行的柜台交易结算合同,总行结算员应检查其他债券是否被冻结及冻结面额,并立即补足债券或平仓;至指定结算日日终承办银行已补足债券的,被冻结债券待补足后一次全部自动解冻;至指定结算日结束时承办银行仍无法补足债券而导致合同失败的,总行应向中央登记公司市场部说明原因,待补仓全部完成后,总行应提出书面解冻申请送托管部,由托管部手工解冻。 如进行柜台交易专项结算指令确认后,簿记系统客户端出现异常情况,总行资金营运部债券结算员应立即通知中央登记公司市场部并说明原因。由中央登记公司市场部经办人员逐笔打印出该承办银行自营户需要代确认的柜台专项结算指令单,传真给总行,由总行经办、复核人员确认(签字、盖章),并加盖与在中央登记公司预留印鉴相同的印章并加编密押后,传真至中央登记公司市场部,由其办理代确认手续。 第六章其他业务 第三十九条司法冻结、解冻的业务处理 (一)对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或账户中的债券进行司法冻结、解冻须由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和冻结、解冻的相关信息,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原则上,司法部门未确定解冻时间,应将解冻日期设为1999年12月31日,不使用自动解冻功能。 (二)办理司法冻结时,操作柜员根据《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5222交易输入相关资料,由主管授权后处理。办理解冻时,操作柜员根据相关部门通知,通过5223交易输入相关资料,由主管授权后处理。 第四十条质押冻结、解冻的业务处理 (一)投资人可以利用其拥有的记账式债券到我行申请办理小额质押贷款。 (二)投资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质押贷款。贷款业务流程参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小额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三)办理质押解冻时,操作柜员根据相关部门通知,通过5235交易输入相关资料,由主管授权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债券非交易过户的业务处理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扣划、破产清偿、赠予、遗产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债券过户行为。 (二)非交易过户由分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需经分行主管部门审批。 (三)因司法扣划、破产清偿原因造成的非交易过户,须由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和转入方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赠予人持本人及被赠予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赠予公证书)、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受赠人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文件和复印件等)、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网点经办员审核《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通过5217非交易过户交易进行操作,相应减少投资人托管账户余额。交易成功后,需在《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打印出非交易过户信息,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确认后,经办柜员加盖网点公章。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凭证由银行留存,第二联作为回执,并连同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一并交给申请人。 (七)根据系统设定,非交易过户交易必须由投资人提供债券交易卡,经划卡并输入密码后,方可进行。 (八)遇特殊原因无法联系投资人(如法院扣划、遗产继承等),柜员可先进行债券冻结(5222交易),然后通过解冻非交易过户命令,对其进行解冻非交易过户(5236)或解冻卖出交易(5235)进行处理。与冻结相关注意事项,参照冻结、解冻交易。5236、5235交易为特殊交易,需经分行主管部门审批,支行管理部门授权。 (九)非交易过户成功后,系统自动扣收手续费。 投资者为个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代理个人债券业务收入 投资者为机构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代理债券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债券转托管的业务处理 (一)债券转托管是指债券投资人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在其所开立的不同二级托管账户之间进行转移的行为,包括系统外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系统外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在我行与在其他托管人所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之间的债券转移行为。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在我行跨分行营业网点开立的二级债券托管账户之间的债券转移行为。 (二)转托管停办期 在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兑付日前的一段时间内将停止办理转托管业务,这一期间成为转托管停办期。每一券种停办转托管的具体日期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数据要素和内容》的要求统一设定,总行据此通知经办行及时调整交易系统的转托管停办期参数;经办行应在其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告。 (三)系统外转出交易业务处理 1.系统外转出交易是指投资人将其在我行(转出方)的二级托管账户中的债券转到其他托管人(转入方)的行为。 2.投资人/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提供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转入的托管账户。 3.网点经办柜员审核《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无误后,通过5215转托管转出交易进行操作,冻结投资人在授权分行的二级托管账户余额。交易成功后,须在《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打印出转托管(转出)信息,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字确认后,经办柜员加盖网点业务公章。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凭证由银行留存,第二联作为回执,并连同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一并交给客户。 4.交易日终了,总行将数据传到中央登记公司,中央登记公司逐笔审批,判断转出、转入账户是否为同一投资人持有。 5.在次一营业日终了前,中央登记公司将审批结果通知我行。如果转出成功,我行将自动扣减投资人托管账户余额;如果转出失败,系统将投资人托管账户中申请转出部分解冻。 6.客户可以在转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至我行指定网点查询,正常情况下,可通过5219查询金额,5221查询历史明细。 (四)系统外转入交易的业务处理 1.系统外转入交易是指投资人将其在其他托管人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债券转到其在我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的行为。 2.中央登记公司在接到转出方的转出数据后,相应增加我行代理总户的债券余额,并将数据传输到总行。总行接到中央登记公司的数据后,向相应分行传送数据。由分行接到数据后系统批量增加“转入债券托管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客户可以在转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至我行指定网点查询。 (五)系统内转托管交易的业务处理 1.投资人/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提供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转入的托管账户,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2.网点经办柜员对《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进行审查合格后,通过5215转托管转出交易进行操作。交易日终了,由分行汇总当日的转托管业务数据向总行批量传输。 3.总行将转出数据传到中央登记公司,中央登记公司处理后将数据返还至总行。 4.总行接到中央登记公司的数据后,向相应分行传送数据,如转托管成功,统一减少转出托管账户的债券余额,增加转入托管账户的债券余额。如转托管失败,将转出托管账户的转托管冻结债券解冻。 (六)手续费收取 投资人申请转出债券时,系统自动扣收手续费。如转出失败,系统自动划回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 第七章债券的付息、兑付与损益结转 第四十三条附息债券每期利息的支付 (一)我行对在发行期间认购的债券包销余额,或在柜台交易中由于债券投资人卖出债券所持有的记账式债券,应按日计提债券利息。 (二)对投资者债券托管账户中的附息债券每期附息日之前第二个营业日为债权登记日,该日营业终了,投资人的托管账户所载该债券余额享受本期利息。 (三)债券发行人通过中央债券登记公司,在每期附息日,提前一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利息划至总行指定账户;总行及时将应付利息划至授权分行。 (四)每期付息日营业之前,分行根据登记日各投资人债券托管账户内所持该债券的余额,由批量自动将应付利息转入与债券托管账户相对应的资金账户内。对于机构投资者,通过报表子系统打印“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入账凭证”,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记账凭证。 第四十四条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一)债券到期日的前十个自然日作为过户截止日,该日停止办理交易。当日债券托管账户该债券的余额作为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依据。 (二)债券到期日,各授权分行由计算机自动冲销投资人托管账户内的该债券数额,并将本金和利息划入与投资人托管账户相对应的资金账户内。对机构投资者,打印“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入账凭证”作为投资人记账凭证。 第四十五条相关会计分录 (一)按季计提债券利息,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记账式债券——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自营债券投资收益 或——投资债券投资收益 (二)附息债券每期利息的支付 总行收到债券发行人划来的债券应付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 总行在前一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利息划至授权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境内分行存放备付金 每期付息日,授权分行将应付利息划至债券投资人资金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存款 总行持有自营附息债券,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自营记账式债券——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自营债券投资收益(对应计利息未计提部分) 或——投资债券投资收益 (三)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总行收到债券发行人划来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对我行持有部分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面值 自营记账式债券——应计利息 对为投资人托管部分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 总行将款项下划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境内分行存放备付金 分行收到总行划来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调拨资金存款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省区分行调拨资金 贷:辖内款项存放——辖内存放备付金 借:托管债券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借:上存辖内款项——上存辖内备付金 贷:待清算辖内往来——营业机构往来 经办行收到款项后,于债券到期日转入投资人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辖内往来——营业机构往来 贷:××存款 (四)债券买卖损益的结转处理 总行定期将债券交易价差轧差余额结转到“证券交易价差收入”中。如“债券价差”余额在贷方,为本行收益,如“债券价差”余额在借方,为本行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价差 贷:证券交易价差损益 借:证券交易价差损益 贷:自营记账式债券——债券价差 年末,总行将“证券交易价差损益”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中。 如为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证券交易价差损益 贷:本年利润 如为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证券交易价差损益 第八章债券信息查询 第四十六条查询债券信息基本规定 查询分为账户资料查询和债券参数查询等。 投资人办理债券信息查询时,应持债券交易卡至我行授权网点办理。 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国家安全机关办理账户资料查询时,须凭县级或县级以上查询单位的正式公函,并由分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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