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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氟硼酸铅、氟硼酸镉商品编码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税则税目调整,《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7版)》中的氟硼酸铅、氟硼酸镉两种化学品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2826900030改为2826909030。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海关商品编码。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海关总署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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