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本行政命令适用於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军事化人员、海关关员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 第二条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内规定的正常工作时数制度,以及超时工作及轮值工作的一般制度不适用於上条所指人员。 二、上条所指人员可被要求提供每周时数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 第三条 第一条所指人员有权每月收取相当於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订薪俸表一百点的百分之五十的增补性报酬。 第四条 处於缺勤、年假、休假及因纪律原因不在职的情,不予支付上条所指增补性报酬;而在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内,亦无增补性报酬。 第五条 废止下列法规: ——四月三十日第96/90/M号训令; ——十月二十九日第217/90/M号训令; ——第7/2003号行政命令。 第六条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