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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始县野三河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颁发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函[2009]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恩施州及建始、巴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建始县野三河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三河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664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1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及经地质部门确定的水库影响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二、恩施州及建始、巴东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野三河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是违规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对待。 三、恩施州及建始、巴东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指导配合工程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建始县和巴东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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