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有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决定自2002年9月7日起生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有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决定自2002年9月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