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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及执行邮政储金局二零零五年财政年度的本身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邮政储金局二零零五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投资金额为$30,500,000.00(澳门币叁仟零伍拾万元整),收益之金额为$37,827,100.00(澳门币叁仟柒佰捌拾贰万柒仟壹佰元整),成本之金额为$32,827,100.00 (澳门币叁仟贰佰捌拾贰万柒仟壹佰元整),预计盈余为$5,000,000.00(澳门币伍佰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邮政储金局 二零零五年投资预算 澳门币 4 固定资产 41 不动产 500,000.00 42 设备 28,000,000.00 43 递延费用 2,000,000.00 30,500,000.00 二零零五年营运预算 8 收益 80 资产性业务收益 33,811,000.00 81 银行服务收益 1,061,000.00 82 其他银行业务收益 2,730,000.00 83 证券及财务出资收益 180,000.00 84 其他银行收益 500.00 85 非正常业务收益 44,600.00 37,827,100.00 7 成本 70 负债性业务成本 14,085,000.00 71 人事费用* 311,000.00 72 第三者作出之供应 155,800.00 73 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11,678,000.00 74 其他银行费用 221,000.00 76 非正常业务费用 230,500.00 77 折旧拨款 5,000,000.00 78 备用金之拨款 1,145,800.00 32,827,100.00 营运结果 5,000,000.00 * 邮政储金局没有本身之员工维持经营运作,所需之人员均由邮政局提供。有关成本计算见账目73号——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 罗庇士、刘惠明、温美莲、江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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