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2004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邮政储金局二零零五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投资金额为$30,500,000.00(澳门币叁仟零伍拾万元整),收益之金额为$37,827,100.00(澳门币叁仟柒佰捌拾贰万柒仟壹佰元整),成本之金额为$32,827,100.00 (澳门币叁仟贰佰捌拾贰万柒仟壹佰元整),预计盈余为$5,000,000.00(澳门币伍佰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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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金局
二零零五年投资预算
澳门币
4
固定资产
41
不动产
500,000.00
42
设备
28,000,000.00
43
递延费用
2,000,000.00
30,500,000.00
二零零五年营运预算
8
收益
80
资产性业务收益
33,811,000.00
81
银行服务收益
1,061,000.00
82
其他银行业务收益
2,730,000.00
83
证券及财务出资收益
180,000.00
84
其他银行收益
500.00
85
非正常业务收益
44,600.00
37,827,100.00
7
成本
70
负债性业务成本
14,085,000.00
71
人事费用*
311,000.00
72
第三者作出之供应
155,800.00
73
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11,678,000.00
74
其他银行费用
221,000.00
76
非正常业务费用
230,500.00
77
折旧拨款
5,000,000.00
78
备用金之拨款
1,145,800.00
32,827,100.00
营运结果
5,000,000.00
* 邮政储金局没有本身之员工维持经营运作,所需之人员均由邮政局提供。有关成本计算见账目73号——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 罗庇士、刘惠明、温美莲、江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