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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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