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七月七日第73/84/M号法令核准的居屋贷款优惠基金规章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拨予邮政储金局$400,000.00(澳门币肆拾万元整),作为二零零四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二、上款所指之费用由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七月七日第73/84/M号法令核准的居屋贷款优惠基金规章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拨予邮政储金局$400,000.00(澳门币肆拾万元整),作为二零零四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二、上款所指之费用由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