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第7条) [1977年7月1日] 1977年第11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7年第70号法律公告) 第59R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枪弹推动打钉工具)规例》。 第59R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具”(tool) 指枪弹推动打钉工具; “合资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指─ (a)由一名提供工具操作训练课程的人所发给的证明书,而该训练课程是处长所批准者;或 (b)获处长批准为相等于(a)段所提述的证明书的其他证明书;“防护设备”(protective equipment) 指安全眼罩、安全头盔及听觉保护器; “直接推动工具”(direct-acting tool) 指推动力由枪弹直接传达至钉上的工具; “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任何该等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 “钉”(pin) 包括钉子、螺杆、线环、空心钉、扣钉以及其他藉工具打入结构性物料的同类物体; “间接推动工具”(indirect-acting tool) 指推动力通过有限轴向运行的居间活塞始传达至钉上的工具; “认可工具”(approved tool) 指处长根据第19条认可的任何工具,包括该工具的任何部分; (1988年第329号法律公告) “制造商”(manufacturer) 就任何工具而言,指该工具的制造商; “枪弹”(cartridge) 指设计供工具用的能产生推进气体的枪弹; “枪弹推动打钉工具”(cartridge-operated fixing tool) 指设计及用于将钉打入结构性物料的器具,而打钉的推动力是来自枪弹的; “操作员”(operator) 指使用工具或受雇使用工具的人; “听觉保护器”(ear protector) 包括耳罩、耳塞及耳阀。 第59R章 第3条适用范围 凡在任何工业经营中使用任何工具,本规例即适用。 第59R章 第4条只可使用认可工具 第II部 承建商、东主及操作员的责任 除认可工具外,不得在工业经营中使用其他工具。 第59R章 第5条工具的操作状况 (1)每件工具均须保持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方能操作的状况─ (a)在身管末端装上与管轴成直角的碎片防护罩。如属直接推动工具,碎片防护罩的外缘与管轴之间须保持不少于50毫米的距离; (b)当碎片防护罩紧贴于待刺入物料上,而碎片防护罩及身管均紧压该物料的表面并回压至尽头时; (c)当身管及碎片防护罩以超逾5公斤的压力压向待刺入物料的表面时;及 (d)如属直接推动工具,管轴与施工面垂直线之间的角度少于7度。(2)每件工具均须保持在下述情况即不能操作的状况─ (a)工具正在装枪弹时; (b)工具从不超逾300厘米的高度掉到坚硬表面上;及 (c)工具的任何部分装嵌错误,或为装枪弹而须拆卸或拨转的各独立部件并未稳固地一起锁紧。(3)每件工具均须妥为维修,且无明显欠妥之处。 第59R章 第6条钉 (1)任何的钉,除符合制造商就个别类型及个别式样的工具而定的规格者外,均不得在该工具的操作中使用。 (2)任何的钉,包括其帽及环,其尺寸须与工具的身管口径配合。 第59R章 第7条枪弹 任何枪弹,除符合制造商就个别类型及个别式样的工具而定的规格者外,均不得在该工具的操作中使用。 第59R章 第8条工具的标记 每件工具均须在其上或在固定于其上的牌上保持清晰及永久的标记,以中文或英文标明─ (a)制造商的姓名、名称或商标; (b)工具的类型或型号;及 (c)工具的编号。 第59R章 第9条工具及辅助设备的贮存 (1)每件工具均须有一个构造坚固并有适当上锁装置的工具箱或同类容器,以供贮存该工具,其枪弹、钉及辅助设备。 (2)装上枪弹的工具,不得贮存于根据第(1)款设置的工具箱或其他容器内。 (3)工具不需用时,须存放在根据第(1)款设置的工具箱或其他容器内,该工具箱或容器须上锁并贮存于安全地方。 第59R章 第10条工具箱须装有护理及操作工具的指示 每个根据第9条设置的工具箱或同类容器,须装有一份适合该工具的制造商指示手册,以中英文列出下述资料─ (a)工具装枪弹、发射及拆卸时须依循的程序; (b)处理因任何因由而出现燃点延迟时须依循的程序; (c)有关工具的定期清洁、抹油及检查的指示,以及有关拆卸及重装工具可移走的部件的正确方法的指示;及 (d)有关为工具选择获推荐的钉及枪弹的指示,连同分辨枪弹所含炸药量的强度的指南。 第59R章 第11条操作员须持有合资格证明书 (1)除持有合资格证明书的人外,其他人不得使用工具。 (2)合资格证明书的格式须经处长批准。 第59R章 第12条照明及安全工作地方 凡使用工具的地方,均须─ (a)有适当照明,其程度为保障操作员安全所需者;及 (b)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成为安全地方及保持安全,使操作员有稳固的立足点。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第59R章 第13条安全大气 在含有易燃蒸气、易燃气体或爆炸性尘埃的大气中,不得使用工具。 第59R章 第14条防护设备 (1)须设置适当的防护设备,并保持其状况良好,以供每个操作员使用。 (2)使用工具时,每个操作员均须配戴根据第(1)款为其设置的防护设备。 第59R章 第15条发现有欠妥之处时的行动 工具操作员如发现工具有任何故障或欠妥之处,或发现供与工具一并使用的钉或枪弹有故障或欠妥之处,则须─ (a)停止操作该工具;及 (b)随即向雇用他的承建商或东主报告该项故障或欠妥之处。 第59R章 第16条未满18岁的人不准使用工具 未满18岁的人,不准使用工具。 第59R章 第17条不当地使用工具等 任何人不得不当地使用或无合理辩解而干扰─ (a)任何工具、钉或枪弹;或 (b)根据第14(1)条设置的任何防护设备。 第59R章 第18条罪行及罚则 第III部 杂项 (1)在任何建筑地盘或任何其他工业经营内,如有违反第4、5、6、7、8、9、10、11、12、13、14或16条的任何条文之事,或就该建筑地盘或工业经营有违反上述各条的任何条文之事,则在该建筑地盘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建商,或该工业经营的东主,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39号法律公告) (1A) (由1994年第39号法律公告废除) (2)任何操作员违反第6、7、9(2)或(3)、11、13、14(2)或15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3)任何人违反第17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39号法律公告) (1981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第59R章 第19条处长可认可工具 处长可藉宪报公布认可某一枪弹推动打钉工具。 (1988年第329号法律公告) 第59R章附表(由1988年第329号法律公告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