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47A章 学徒制度规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47章第47条) 〔1976年7月19日〕 (本为1976年第67号法律公告) 第47A章 第1条引称 第Ⅰ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学徒制度规例》。 第47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时数”(hours worked) 指学徒受雇的时间,但不包括容许用膳或休息的时间; “休息日”(rest day) 指一段连续不少于24小时的期间,在 该期间内注册学徒有权不为其雇主工作;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受雇时间”(period of employment) 指学徒在任何一日内可受雇的时间,包括容许用膳或休息的时间; “星期”(week) 指由一个星期六的午夜至下一个星期六的午夜的整段时间; “超时受雇”(overtime employment) 指学徒在第8条所许可的受雇时间外进行工作的时间。 第47A章 第3条最少的学徒训练期 第Ⅱ部 指定行业的学徒训练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指定行业的学徒须接受的学徒训练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3年。 (2)如专员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在某宗个案中或某类个案中将学徒训练期缩短,则第(1)款的规定并不适用。 (1982年第13号第11条) 第47A章 第4条学徒训练合约内须载明的条款及条件 每份指定行业的学徒训练合约,须载明约束该合约各方立约人所需要的一切条文,并界定各方立约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并须包括有关以下事项的条文─ (a)有关学徒根据其自由意愿,并在其监护人(如有的话)准许下,约束自己在学徒训练合约中述明的学徒训练期内,以学徒身分为其雇主服务; (b)在学徒训练期内,雇主将会─ (i)雇用该学徒,同时尽其能力、技能及知识,教导该学徒有关的技术及操作,或安排该学徒接受此等教导,而有关的技能及操作,是专员就该学徒受雇工作的指定行业而指明者;及 (ii)许可该学徒接受专员作出的上课令中所指明的训练课程;(c)学徒训练期; (d)学徒试用期; (e)学徒的薪酬,学徒薪酬的发放期及方式; (f)学徒在受雇地方的正常上班时间; (g)学徒患病时的疾病津贴或放病假的权利; (h)学徒放假的权利,以及享受有薪假期的权利; (i)学徒受雇的其他条款及条件;及 (j)可将学徒暂停雇用或将学徒训练合约终止的理由。 (1982年第13号第11条) 第47A章 第5条试用期 (1)每名指定行业的学徒须接受为期不少于3个月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由其学徒训练合约所订雇用开始日起计。 (2)在试用期内,雇主或学徒均可在给予对方7天通知(不论是以口头或是以书面作出),说明有意终止该份学徒训练合约后,将该合约终止。 (3)凡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立约人将学徒训练合约终止而没有按第(2)款的规定给予通知,终止合约的该方须支付对方一笔款项,为数相等于有关学徒在该段通知期内应计薪酬。 第47A章 第6条试用期是学徒训练期的一部分 学徒已完成的试用期,须计算为其学徒训练合约所订学徒训练期的一部分。 第47A章 第7条学徒的体格检查 (1)订立指定行业学徒训练合约的每名学徒,必须作体格检查,以确定是否适合受雇于该指定行业。 (2)学徒的体格检查须由雇主安排,并须在有关的学徒训练合约注册前进行。 (3)雇主须支付此等体格检查的费用。 第47A章 第8条学徒的工作时数与受雇时间 第Ⅲ部 受雇时数与超时工作 (1)除本部另有规定外,每名雇主须就其所雇用的注册学徒而遵守以下条文─ (a)每名注册学徒在任何一天的总工作时数,不得超过8小时,而在任何一星期内不得超过48小时; (b)每名注册学徒在任何一天的总受雇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而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该时间不得早于上午7时开始,或迟于下午7时结束;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c)不得要求或许可注册学徒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在其连续工作5小时后不给予以下时间用膳或休息─ (i)学徒如在16岁以下,不少于一小时;及 (ii)在其他情况下,不少于半小时;(d)不得要求或许可注册学徒在其根据(c)段获得的用膳或休息的任何部分时间内,进行工作; (e)每名注册学徒在任何星期内不得受雇超过6天; (f)在任何星期内如有一天是《雇佣条例》(第57章)意指的法定假日,则注册学徒须在该星期内获给予该法定假日以外的另一天作为休息日。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1A) 虽有第(1)(a)及(b)款的规定,如注册学徒是16岁或以上,处长仍可以书面许可雇主让有关学徒按该许可书所指明的时间工作,但该等时间在一天内不得超过10小时,并须订在上午7时至下午7时之间此外,所作许可可附带处长认为适当的规限条件,包括关于休息日及部分休息日的数目及相隔时间等条件在内。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1B) 第(1A)款的规定,不得视为许可雇主将第(1)(a)款所订的注册学徒工作时数增加至每星期超过48小时。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2)虽有第(1)(b)及(1A)款的规定,如注册学徒年满18岁,处长可以书面许可雇主让有关学徒在任何一天的受雇时间早于上午7时开始,或迟于下午7时结束。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3)为施行─ (a)第(1)(c)款,除非受到该款订明的用膳时间或休息时间所间断,否则须当作连续工作; (b)第(1)(e)款,学徒如遵从上课令而在工业院校修读一整天的训练课程,即须当作为受雇一整天。 第47A章 第9条学徒的超时受雇 (1)虽有第8条的规定,但在不影响第10条的情况下,16岁或以上的注册学徒可超时受雇,但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a)超时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以下所述─ (i)如学徒不足18岁,每年150小时或每天2小时; (ii)如学徒将于一年内年满18岁,则在该年内为200小时或每天2小时;及 (iii)如学徒是18岁或以上,每年250小时或每天2小时;(b)在任何一天内,该学徒的总工作时数不得超过10小时; (c)在任何一天内,一名学徒的总受雇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该等时间不得早于上午7时开始,亦不得迟于以下时间结束─ (i)如学徒不足18岁,迟于下午7时; (ii)在其他情况下,迟于下午9时;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d)如学徒超时工作会阻碍其修读上课令规定其须修读的训练课程,则雇主不得要求或许可该学徒超时工作。(2)虽有第(1)(c)款的规定,如学徒是18岁或以上,处长仍可以书面许可雇主让有关学徒在任何一天的受雇时间早于上午7时开始,或迟于下午9时结束。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3)为施行第(1)(a)款,在计算超时工作的总时数方面,学徒的工作时间如超过第8(1)(a)条所指明的时数,或超过根据第8(1A)条而许可的时数,或超过第8(1)(b)条所指明的受雇时间,才可计算在内。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第47A章 第10条提高超时受雇时限的权力 处长可在任何特殊情形下,以书面授权雇主超时雇用任何注册学徒,而超过第9条所许可的超时工作总时数或任何一天的工作总时数。 第47A章 第11条禁止超时受雇的权力 处长如信纳任何注册学徒的超时受雇对该学徒健康可能有不良影响,则可以书面通知送达有关雇主,藉此禁止该学徒超时受雇,或就该项超时受雇事而指明一些他认为适当的条件。 第47A章 第12条罪行 任何雇主─ (a)违反第8或9条的规定;或 (b)不遵守根据第11条送达的通知,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 第47A章 第13条注册纪录册 第Ⅳ部 注册 (1)专员须安排保存一份注册纪录册,该纪录册须按其指明的格式保存,并须有以下资料─ (a)本条例规定须就已注册学徒训练合约而注明的所有记项;及 (b)根据本条例注册的所有学徒训练合约中专员认为适当的资料。(2)注册纪录册须备存于专员所指定的地方,而任何人以书面向专员提出申请后,可于通常办公时间内免费查阅该纪录册。 (1980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1982年第13号第11条) 第47A章 第14条学徒训练合约的注册方式 (1)本条例规定须注册的学徒训练合约,或本条例第17条适用的学徒训练合约,必须连同2份副本送交专员。 (2)学徒训练合约的注册,是藉将第13条所提述的记项及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方式而生效。 (3)学徒训练合约根据第(2)款注册时─ (a)合约正本及2份副本必须加上一项备注,述明已予注册及其在注册纪录册内的编号;及 (b)合约正本须由专员保留,一份副本须送交有关雇主,另一份则送交有关学徒或其监护人(如有的话)。 (1982年第13号第11条) 第47A章 第15条更改文件的注册方式 (1)本条例规定须注册的更改文件,须连同2份副本送交专员。 (2)更改文件的注册,是藉将有关的更改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方式而生效。 (3)更改文件根据第(2)款注册时─ (a)更改文件正本及2份副本须加上一项备注,述明已予注册;及 (b)更改文件正本须由专员保留,一份副本须送交有关雇主,另一份则送交有关学徒或其监护人(如有的话)。 (1982年第13号第11条) 第47A章 第16条雇主须保存的纪录 第Ⅴ部 杂项 (1)每名雇用注册学徒的雇主,均须按指明格式就每名注册学徒备存一份纪录,或安排备存该种纪录,而纪录内须列载有关每名注册学徒的以下资料─ (a)姓名及地址; (b)香港身分证号码; (c)出生日期; (d)如有监护人的话,其姓名地址; (e)学徒训练的开始日期; (f)在学徒训练的开始日期时所达到的教育程度; (g)根据上课令而修读的训练课程; (h)为施行本条例第23条而指明的特殊资格(如有的话),而该学徒又已取得者。(2)除根据第(1)款而备存的纪录外,雇主另须作出或安排作出以下事项─ (a)就每名注册学徒每6个月的工作表现,按指明格式完成一份报告,拟写此份报告者必须是在该段期间负责督导该学徒的人; (b)就每名注册学徒的超时工作,按指明格式完成一份资料纪录;及 (c)就每名注册学徒的缺勤,或不修读上课令所规定的训练课程事,按指明格式完成一份资料纪录,不论该等缺勤是因疾病、假期或其他理由所致。(3)如注册学徒的监护人是学徒训练合约的立约人,该监护人须将其管有的全部资料提供予有关雇主,使雇主能够遵守第(1)款的规定。 (4)任何雇主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的规定,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200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