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7章第35条) 〔1995年2月9日〕 (本为1995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447B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47B章 第2条豁免证明书发出或续期的费用 就监督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豁免证明书或根据本条例第9条将豁免证明书续期,须缴付予监督的费用为$90。 (1995年制定) 第447B章 第3条牌照发出或续期费用 就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2条发出牌照或根据本条例第13条将牌照续期,须缴付予监督的费用,须按照获准许的床位数目如下表而定─ 准许的床位数目 费用 $ 12─20个 370 21─30个 570 31─40个 800 41─50个 1030 51─60个 1250 61─70个 1480 71个或以上 2280 (1995年制定) 第447B章 第4条牌照费用的调整 凡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2条发出的牌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或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3条将牌照续期不超过12个月,须就发牌或续牌缴付的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将根据第3条所定的费用除以12,再乘以实际的有效期或续期期间的月数。 (1995年制定) 第447B章 第5条费用的减免 监督可完全或局部免收、减收或退还于本规例中订明的费用。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