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章第27条) [2001年9月1日] 200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1年第79号法律公告) 第428A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28A章 第2条费用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列明。 第428A章附表 [第2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 1. 根据本条例第10条申请注册 3055 2. 根据本条例第12条申请发给执业证明书 1240 3. 根据本条例第12条申请将执业证明书续期 1240 4. 根据本条例第14条发出注册证明书 2370 5. 根据本条例第20条将申请人姓名重新列入名册内 655 6. 由秘书签署并证明以下任何一项事宜的证明书─ (a)某人的姓名已列入名册内 (b)某人的姓名并没有列入名册内 (c)某人的姓名已自名册内删除 (d)某人的姓名已被颁令自名册内删除 700 7. 由秘书签署的证明书,证明某人在该证明书指明的日期并非有效执业证明书持有人 700 8. 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字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计)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