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在1975年12月17日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第22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本为1975年第271号法律公告) 第317A章(由2004年第3号第41条废除) 现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第22条决议如下─ (a)征款率为任何建造工程价值的0.4%;及 (1999年第317号法律公告) (b)任何价值不超逾$1000000的建造工程无须缴付征款。 (1985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75年12月17日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第22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本为1975年第271号法律公告) 第317A章(由2004年第3号第41条废除) 现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第22条决议如下─ (a)征款率为任何建造工程价值的0.4%;及 (1999年第317号法律公告) (b)任何价值不超逾$1000000的建造工程无须缴付征款。 (1985年第137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