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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条例旨在就本地报刊及通讯社的注册、报刊发行人牌照的发出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87年第15号第2条代替) [1951年7月1日](1951年A114号政府公告) (本为1951年第15号) 第268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由1987年第15号第3条修订) 第268章 第2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共机构”(public body) 的涵义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88年第51号第2条增补) “本地报刊”(local newspaper) 指在香港印刷或制作的报刊; (由1987年第15号第4条代替) “地址”(address) 就个人而言,指该人的住址或通常营业地点;就任何法团而言,则指该法团在香港的总办事处; (由1987年第15号第4条修订) “印刷文件”(printed document) 包括所有载有文字、图片或符号的纸张、布块或其他类似物料,而该等文字、图片或符号是或看似是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机械、电动或其他复印程序在香港制作的,亦包括汇集该等纸张、布块或其他物料的装订本或其他固定装本,但并不包括─ (a)任何只拟作及只用作一般真正商业、专业、社交或行政用途的文件;或 (b)任何公共机构所发出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 (由1987年第15号第4条代替。由1988年第51号第2条修订)“东主”(proprietor) 包括承租人; “报刊”(newspaper) 指公众可得到的任何报章或其他刊物及其增刊,而该报章或其他刊物及其增刊─ (a)是载有新闻、消息、事件,或载有任何与该等新闻、消息或事件有关或与公众所关注的任何其他事宜有关的按语、论述或评论的;及 (b)是为销售或免费分发而印刷或制作,并以定期(不论是每半年、每季、每月、每两周、每周、每日出版一次或按其他刊期出版)或分辑或分期的方式每相隔不超过6个月出版一次的;及 (c)内容并非仅限于附表所指明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项目; (由1987年第15号第4条代替)“注册主任”(Registrar) 指由行政长官委任为报刊注册主任的人员,并包括任何由行政长官委任为副报刊注册主任的人;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违反”(contravene) 包括没有遵从; “编辑”(editor) 在如编辑人数超过一名时,指总编辑,并包括任何以总编辑身分行事或执行总编辑的任何通常职能的人。 第268章 第3条(由1987年第15号第5条废除) 第268章 第4条(由1987年第15号第5条废除) 第268章 第5条(由1987年第15号第5条废除) 第268章 第6条(由1987年第15号第5条废除) 第268章 第7条本地报刊的注册 (1)所有本地报刊均须按照根据第18条订立的规例注册。 (1A) 本地报刊根据第(1)款注册时,所用名称不得与另一本地报刊所已注册的名称相同。 (由1988年第51号第3条增补) (2)任何本地报刊的东主可在任何时间向注册主任发出通知,表示他意欲终止该本地报刊的注册;注册主任一经接获该通知便须取消该本地报刊的注册,而该本地报刊的注册在取消注册当日即告终止。 (由1987年第15号第6条代替) 第268章 第8条(由1987年第15号第7条废除) 第268章 第9条(由1987年第15号第7条废除) 第268章 第10条(由1987年第15号第7条废除) 第268章 第11条提供不正确详情属于违法 凡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规定须提供任何详情而遵从该规定提供的任何详情并不正确,则核证该项详情为正确的人须当作已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证明─ (a)他相信所提供的详情属于正确;及 (b)即使他尽了合理的努力亦不能发现所提供的详情并不正确。 第268章 第12条本地报刊注册纪录册的核证摘录可被接纳为证据 在针对任何本地报刊的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申诉人或原告人可提交注册主任按照根据第18条订立的规例而备存的本地报刊注册纪录册所载的任何记项,或提交取自该注册纪录册的任何核证摘录,作为─ (由1987年第15号第8条修订) (a)证明该记项或摘录所陈述事宜属于真确的证据;或 (b)证明该记项或摘录所示的详情是由看来是提供并核证该等详情的填报人所提供并核证的证据。 第268章 第13条有关承印人的推定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凡以承印人名义见于任何本地报刊或其他文件的人,均须推定事实上为该本地报刊或其他文件的承印人。 (由1987年第15号第9条代替) 第268章 第14条(由1987年第15号第10条废除) 第268章 第15条东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编辑的转承责任 就任何罪行而对任何本地报刊的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承印人作出审讯时,如出版该本地报刊的某期所载的事宜或该文件所载的事宜是构成该罪行的一项要素,被控人即须被推定曾出版该期或该份文件(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载的全部事宜,除非他证明该次出版并未得到他的授权或同意,或他并不知情,以及该次出版并非因他本人不小心或不谨慎所导致。 (由1955年第57号第3条代替。由1987年第15号第11条修订) 第268章 第16条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 在不损害任何其他送达方法的原则下,任何致予本地报刊的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文件,如已留交在该本地报刊办事处的注册地址的成年人,或已以挂号邮递方式送往该地址,则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当作已妥为送达。 (由1987年第15号第12条修订) 第268章 第17条须将本地报刊交付注册主任 (1)每份本地报刊的出版人或承印人(如无出版人),须于该份本地报刊出版当日或翌日(假期除外),将该份本地报刊及其已出版的所有第二或其他不同版次或印次各一份,交付或安排交付注册主任。 (2)根据第(1)款交付注册主任的每份本地报刊,须载有该报刊的承印人或出版人的签署、全名及地址,或载有该承印人或出版人为该目的而委任并授权的其他人的签署、全名及地址,而该人的获委任及授权是已呈报注册主任的。 (3)注册主任须保持管有根据第(1)款交付他的每份本地报刊为期不少于6个月,之后可将其毁灭或另行处置。 (由1987年第15号第13条代替) 第268章 第17A条适用于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证据 (1)凡有人要求将一份根据第17(1)条交付注册主任的本地报刊,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交作为证据,注册主任须安排将该份本地报刊提交法院,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或在取得交还该份本地报刊的合理保证后,将该份本地报刊交付申请人。 (2)根据第(1)款提交或交付的一份本地报刊,须为该份本地报刊所载任何事宜或事物的充分证据。 (3)根据第(1)款提交或交付的一份本地报刊的每名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均须分别当作为所有在名称、内容或外观上与该份提交或交付的本地报刊相同的本地报刊(轻微差异可予不理)的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但如该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证明该等本地报刊并非他所印刷、出版或编辑,亦非在他知情或同意之下印刷、出版或编辑,则属例外。 (由1987年第15号第13条增补) 第268章 第18条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以下事项订立规例─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a)本地报刊、通讯社及其东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编辑的注册,以及为此目的而备存注册纪录册; (由1987年第15号第14条代替) (b)按照规例所订明的条件将牌照发给报刊发行人; (c)禁止由并非报刊持牌发行人的人发行报刊; (d)规管发行不属于报刊整体部分,但随同报刊或夹附于报刊的文件; (e)报刊发行人向注册主任提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印刷或制作的报刊一份; (f)(由1987年第15号第14条废除) (g)关于注册或牌照发出所须提供的详情、就所需详情的任何更改而须作出的通知,以及批准或拒准任何该等更改生效所须采取的方式及须附加的条件; (h)确定任何本地报刊或其他印刷文件的承印人的身分及印刷或出版时间的方式,特别是关于承印人名称及地址须印于本地报刊及其他印刷文件上的规定; (i)禁止编辑、印刷、出版、管有及发行不符合依据本条订立的规例的规定的本地报刊及其他印刷文件; (j)须由承印人保留本地报刊及其他印刷文件、须在该等保留本上注明的详情及向订明的人提交保留本; (k)(由1987年第15号第14条废除) (l)批准豁免受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的全部或任何条文规限; (m)费用; (n)表格; (o)本条例规定须由规例订定的任何事项。 (由1955年第57号第4条代替。由1987年第15号第14条修订) 第268章 第19条停止出版等 如任何本地报刊停刊或通讯社停发新闻通报连续为期不少于6个月,该本地报刊或通讯社根据任何当其时有效的规例所作的注册须当作已经失效。 (由1955年第57号第5条增补由1987年第15号第15条修订) 第268章 第20条罚则 (1)任何人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 (a)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年;及 (b)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5000及监禁3年。(2)一份本地报刊的每名承印人或出版人,如违反第17条关于将该份本地报刊交付注册主任办事处的条文,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 (由1987年第15号第16条修订) 第268章 第21条附表的修订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公告,修订附表。 (由1987年第15号第17条增补。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第268章附表 〔第2及21条〕 被排除于报刊定义范围之外的刊物 项 描述 1. 学术性杂志。 2. 历书。 3. 漫画及连环图。 4. 图片集(不论是否附有说明)。 5. 商业广告及商业宣传传单与小册子。 6. 商业传单。 7. 公司及合伙报告书及公司招股章程。 8. 消费情报及报告。 9. 竞选小册子及海报。 10. 财政、经济及统计报告。 11. 有关会所、教育机构、专业协会、社团、工会及其他组织的资料单张及通讯。 12. 地图、图表及列表。 13. 价目表。 14. 公开演辞及陈述。 15. 赛马提示、出赛状态报导及其他有关资料。 16. 宗教资料。 17. 销售目录。 18. 单张乐谱。 19. 商品目录及杂志。 20. 旅游小册子。 (由1987年第15号第18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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