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第23(1)条) [2000年1月1日] 1999年第31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281号法律公告) 第162B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62B章 第2条费用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内列出。 第162B章附表 [第2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 1. 注册费─ (a)首次注册时─ (i)在香港完成助产士专业的训练的人缴付 (ii)在香港以外地方完成助产士专业的训练的人缴付(b)申请将某人的姓名重新列入注册助产士名册时缴付 305 1000 145 2. 补发注册证明书或补发执业证明书 185 3. 根据本条例第22条发出执业证明书 225 4. 考试费 1425 5. 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字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计) 73 (2000年第31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9号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