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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C章 医生注册(费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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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161章第33(1)条) [1997年1月24日] 1997年第4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517号法律公告) 第161C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61C章 第2条费用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内列出。 第161C章附表 [第2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 1. 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部注册 960 2. 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I部注册 290 3. 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II部注册 960 4. 将姓名列入专科医生名册 960 5. 重新列入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 600 6. 良好声誉证明书 370 7. 核实在普通科医生名册上注册或将姓名列入专科医生名册的证明书 290 8. 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的更改 300 9. 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内任何记项的核证副本 385 10. 下述医生的执业证明书─ (a)根据本条例第14条在普通科医生名册注册的医生 (b)根据本条例第14A条有限度注册的医生 (c)根据本条例第14B条暂时注册的医生 420 420 275 11. 取得本条例第19A条所指的证明书须缴付的保留费用 290 12. 根据本条例第7A(1)(a)条提出的申请 1200 13. 执业资格试费用─ (a)专业知识考试 (b)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 (c)临床考试 (d)临床考试中任何一科 2005 805 1610 600 14. 在本条例第10A条所指的评核期内所接受的训练纪录的核证副本 300 15. 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字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 73 (2000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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