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38B章 毒药表规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138章第29条) [1978年7月1日]1978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5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第138B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毒药表规例》。 第138B章 第2条释义 在附表所列的毒药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凡提述某物质,即包括提述以天然资源或人造方式配制的该物质; (b)凡提述某物质,即包括提述包含在任何制剂、溶液、混合物或天然物质内的该物质; (c)“衍生物”(derivative) 是凭借具有下列性质而与另一有机化合物(以下称为“母化合物”)有关连的有机化合物─ (i)相同的基本环及/或链、核或基本结构;及 (ii)相类的药物作用。该衍生物可具有大于或小于母化合物分子量(例如藉一般称为脱氢的程序形成衍生物后)或与之相同的分子量,而该衍生物的配制可能需要或可能不需要母化合物的存在;(d)“A”部下所列物质基本上是作医药用途的物质,而“B”部下所列物质则通常不是作医药用途的。 第138B章 第3条毒药表 毒药表在附表列出。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