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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C章 指明因数(认可机构的财务风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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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155章第81(3)条) [1991年8月1日] (本为1991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第155C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指明因数(认可机构的财务风险)公告》。 第155C章 第2条指明因数 为施行本条例第81(2)(c)条,现就附表第2栏内所描述而在本条例附表3的B表提述的项目,于附表第3栏内指明其因数。 第155C章附表 [第2条] 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 附表3 B表的 项目 项目性质 信贷换算 因数 1. 直接信贷替代项目 与直接给予信贷一样带有相同信贷风险的不可撤销的、资产负债表外的义务。这包括担保、信用证的保兑、作为贷款、证券及除包括在第3项的承兑外的承兑(包括有承兑性质的背书)的财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100% 2. 与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在客户没有履行某项有合约约束、非财务上的义务时,由认可机构向受益人付款的不可撤销义务所涉及的或有债务。这包括履约保证、投标保证、担保及与某项交易有关的备用信用证。 100% 3. 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涉及与贸易有关的义务的或有债务。这包括信用证、贸易票据的承兑、船务担保及任何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100% 4. 出售后再回购协议 认可机构向另一名人士出售一项贷款、证券或其他资产,但承诺于议定的未来日子按议定的价格再购回该资产的安排。 100% 5. 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或其他交易 资产的出售,而资产持有人有权于议定的期间内,或如资产的价值或信贷质素下跌时,将该资产交回认可机构的。 100% 6. 远期资产购买 承诺于指明的未来的日子,按预先安排的条款购买一项贷款、证券或其他资产,包括根据一项由认可机构批给另一方的认沽期权而作的承诺。 100% 7. 部分缴付款项的股份及证券(由认可机构持有) 该等股份或证券的发行人,可于未来日子催缴的该等股份或证券的未缴款部分。 100% 8. 远期有期存款 任何由认可机构与另一方订立的协议,而藉该协议该机构将于某个预定的未来日子,按议定的利率存款于该另一方。 100% 9. 票据的发行及循环式包销融通 在此等安排下,借款人可藉向市场重复发行票据而在预先界定的期间内,在订明的限度内提取资金,而当该项发行证明无法在市场配售时,须由该项融通的包销商承接未配售的数额,或提供可用的资金。 100% 10. 原订1年以下期间到期的其他承诺,或可由认可机构在任何时间无条件取消的其他承诺。 100% 11. 原订1年或1年以上期间到期的其他承诺。 100% (1991年第36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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