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571AF章 证券及期货(费用)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571章第395条)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第571AF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71AF章 第2条年费、申请费等 第2部 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a)(i)、(iii)及(iv)条 而订明的费用 附表1第2栏内描述的,并在该附表第3栏内与该项描述相对之处订明的费用,须缴付予证监会。 第571AF章 第3条缴付费用的时间 (1)附表1第1项所订明的年费须于提供有关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的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或之前缴付。 (2)附表1第4项所订明的年费─ (a)如属首次就本条例第104条所指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而缴付的,则须在认可的生效日期或之前缴付;及 (b)如属其后缴付的,则须在认可的生效日期以后的每个周年日或之前缴付。(3)除第(1)或(2)款所提述的年费外,附表1所订明的任何其他费用须在与该费用有关的申请或要求提出时缴付。 第571AF章 第4条第3部的释义 第3部 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a)(ii)条 而订明的费用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守则》”(Codes) 指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399(2)(a)及(b)条刊登或发表的名为《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的守则; “《守则》引言”(Introduction to the Codes) 指《守则》内名为“引言”的部分; “收购上诉委员会”(Takeovers Appeal Committee) 指根据本条例第8条设立的名为“收购上诉委员会”的委员会; “《收购守则》”(Takeovers Code) 指《守则》内分别名为“引言”、“定义”、“一般原则”、“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附表”的部分; “收购委员会”(Takeovers Panel) 指根据本条例第8条设立的名为“收购及合并委员会”的委员会; “有关股份”(relevant shares)─ (a)就载于要约文件的要约而言,指属该要约标的之证券; (b)就载于场外股份购回通告的场外股份购回而言,指属该场外股份购回标的之证券;或 (c)就清洗交易要约而言,指会属该要约标的之证券;“《股份购回守则》”(Share Repurchase Code) 指《守则》内分别名为“引言”、“定义”、“一般原则”、“公司股份购回守则”及“附表”的部分; “要约”(offer) 具有《守则》给予该词的涵义,而凡在第5(2)(a)(ii)条适用的情况下,则包括该条提述的任何可供选择的要约或任何不同价值的要约(视属何情况而定); “要约文件”(offer document) 指根据《守则》须就一项要约呈交予执行人员的文件; “要约标的公司”(offeree company) 在有人按照《守则》就某法团提出要约的情况下,指该法团; “执行人员”(Executive) 指证监会属下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或获该董事转授职能的人; “清洗交易文件”(whitewash document) 指根据《守则》附表VI的清洗交易指引注释须向执行人员呈交的文件; “清洗交易要约”(whitewashed offer) 就清洗交易文件而言,指在没有《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所指的宽免的情况下,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本须作出的要约; “场外股份购回”(off-market share repurchase) 具有《守则》给予该词的涵义; “场外股份购回通告”(off-market share repurchase circular) 指根据《股份购回守则》须就一项场外股份购回呈交予执行人员的文件; “裁定”(ruling) 包括执行人员、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根据《守则》作出的裁定、宽免、同意、决定、确认或其他书面裁断。 第571AF章 第5条与要约文件、场外股份购回通告及清洗交易文件有关的费用 (1)凡向执行人员呈交要约文件、场外股份购回通告或清洗交易文件的初稿要求给予意见,须向证监会缴付在附表2第2栏内与该附表第1栏列明的适用价值相对之处订明的费用。 (2)为施行第(1)款─ (a)就要约文件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适用价值相等于要约文件所载的要约的价值;或 (ii)凡要约文件载有向同一间要约标的公司提出的可供选择的要约,或载有向不同的要约标的公司提出的2项或多于2项不同价值的要约,则适用价值相等于要约文件所载的属价值较低或最低的要约的价值;(b)就场外股份购回通告而言,适用价值相等于该场外股份购回通告所载的场外股份购回的价值;或 (c)就属清洗交易文件而言,适用价值相等于清洗交易要约的价值。(3)凡先前已向执行人员呈交要求给予意见的要约文件草稿所载的任何要约,由另一经修订的要约取代,并就该经修订的要约有一份经修订的要约文件向执行人员呈交,则须向证监会缴付费用,其款额为以下两项费用的差额─ (a)先前在呈交该要约文件草稿时已根据第(1)款缴付的费用;及 (b)(倘若该经修订的要约载于该要约文件草稿内)根据第(1)款本须缴付的费用。(4)就本条而言─ (a)要约文件所载的要约的价值或场外股份购回通告所载的场外股份购回的价值─ (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以现金取得的情况下,为有关现金的总款额; (i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以交换证券取得的情况下,为该等证券于宣布确实有意按照《守则》提出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当日的总值;或 (ii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部分须以现金取得而部分须以交换证券取得的情况下,为有关现金的总款额以及该等证券于宣布确实有意按照《守则》提出该要约或该场外股份购回(视属何情况而定)当日的总值之总和;及(b)与清洗交易文件有关的清洗交易要约的价值─ (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清洗交易要约会以现金取得的情况下,为有关现金的总款额; (ii)在有关股份根据该清洗交易要约会以交换证券取得的情况下,为该等证券于宣布确实有意订立有关交易(即在没有《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所指的宽免的情况下本致令须作出该清洗交易要约的交易)当日的总值;或 (iii)在有关股份根据有关清洗交易要约会部分须以现金取得而部分须以交换证券取得的情况下,为有关现金的总款额及该等证券于宣布确实有意订立有关交易(即在没有《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所指的宽免的情况下本致令须作出该清洗交易要约的交易)当日的总值之总和,如就要约文件所载的任何要约或就与清洗交易文件有关的任何清洗交易要约而言,应用本款可能导致有2个或多于2个可变动的价值,则只须计算较低或最低的价值。 (5)在缴付根据本条须缴付的费用时,须附上一份陈述,显示有关的要约、场外股份购回或清洗交易要约的价值,以及在顾及第(4)款的规定下厘定该费用的方式。 (6)如要约文件的初稿、场外股份购回通告的初稿及清洗交易文件的初稿或该等文件与通告的任何组合,在呈交予执行人员要求给予意见时是合并在一份草稿内的,则─ (a)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费用,为根据该款须分别就每份该等初稿缴付的费用的总和,犹如每份该等初稿并没有合并在一份草稿内一样,而本条条文据此适用;及 (b)在不损害(a)段的原则下,第(3)款须适用,犹如─ (i)第(3)款中凡提述要约文件草稿之处,包括提述该份将每份该等初稿合并在一起的草稿;及 (ii)凡提述经修订的要约文件之处,包括提述该份草稿经修订以包含经修订的要约的版本。 第571AF章 第6条向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凡任何人(执行人员除外)依据《守则》向收购委员会申请覆核执行人员的任何裁定,或向收购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收购委员会依据《守则》所施加的制裁的适当性─ (a)该人须向证监会缴付$50000的费用;及 (b)如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为覆核的目的进行超过2日的会议,该人须于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宣告其裁定后30日内,就超过该2日的每一日向证监会缴付$20000的额外费用,不足一日亦当一日计算。 第571AF章 第7条关乎遵从《守则》或遵从根据《守则》作出的裁定的聆讯的费用 (1)凡根据《守则》引言第12条提起的任何纪律研讯的聆讯在收购委员会席前进行,则任何人如被收购委员会认为─ (a)曾在证监会对针对该人的指称而进行的调查方面或在该聆讯的进行方面,引致不必要的开支;或 (b)曾违反《收购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或执行人员或收购委员会的任何裁定,该人须于收购委员会宣告其裁定后30日内,向证监会缴付一项费用,其款额须按照第(3)款厘定。 (2)凡在收购委员会席前进行的聆讯的目的,是商议对一个已同意自己违反《收购守则》、《股份购回守则》或执行人员或收购委员会的裁定的人施加何种适当制裁,则该人须于收购委员会宣告其裁定后30日内,向证监会缴付一项费用,其款额须按照第(3)款厘定。 (3)根据第(1)或(2)款须缴付的费用为$50000;如收购委员会为有关聆讯的目的进行超过2日的会议,则须就超过该2日的每一日另外缴付$20000,不足一日亦当一日计算。 第571AF章 第8条杂项申请的费用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向执行人员申请要求根据《收购守则》或《股份购回守则》作出裁定,而本规则其他条文并无为该项申请订定费用,则该人须向证监会缴付$24000的费用。 (2)凡在呈交清洗交易文件初稿或在呈交一份将清洗交易文件初稿与任何其他文件的初稿合并在一起的草稿时,已根据第5条缴付费用,则在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就该清洗交易文件而向执行人员申请宽免时,无须根据第(1)款缴付费用。 第571AF章 第9条缴付费用的时限 (1)第5条订明的费用─ (a)如属根据第5(1)条须缴付的费用─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须于向执行人员呈交有关的初稿时缴付;或 (ii)在第5(6)(a)条适用的情况下,须于向执行人员呈交有关的草稿时缴付;或(b)如属根据第5(3)条须缴付的费用─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须于向执行人员呈交有关的经修订的要约文件时缴付;或 (ii)在第5(6)(b)(ii)条适用的情况下,须于向执行人员呈交有关的草稿(即第5(6)(b)(ii)条所描述的经修订以包含经修订的要约的草稿)时缴付。(2)第6(a)条订明的费用,须于向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提出有关的申请时缴付。 (3)第8(1)条订明的费用,须于向执行人员提出有关的申请时缴付。 第571AF章 第10条根据本条例须由规则订明的费用 第4部 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b)条而订明的费用 附表3第2栏所描述的费用,在该附表第3栏内与该描述相对之处订明。 第571AF章 第11条宽免缴付费用 第5部 杂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证监会如认为对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士而言,缴付下述任何费用是过重的负担或并不适当,证监会可─ (a)宽免缴付整项本规则所规定的费用或其部分;或 (b)退还整项本规则所规定的费用或其部分。(2)证监会只可─ (a)宽免缴付附表1第6项订明的费用中超过$1200的部分; (b)宽免缴付附表1第7项订明的费用中超过$600的部分。(3)凡任何法团、认可财务机构或个人─ (a)根据本条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条,就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核准或申请就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核准;及 (b)根据本条例第116、119、120(1)、126或127(1)条,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核准或申请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核准,如该法团、认可财务机构或个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或拟进行第7类受规管活动,是附带于该法团、认可财务机构或个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或拟进行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则─ (c)须宽免缴付─ (i)附表3第3项(A)段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ii)附表3第5项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iii)附表3第6项(A)段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iv)附表3第12项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v)附表3第13(a)(i)项(A)段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 (vi)附表3第13(b)(i)项(A)段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及 (vii)附表3第13(c)(i)项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费用;及(d)须宽免缴付附表3第18项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订明的年费。(4)凡某事件的发生导致有需要根据本条例第122(1)或(2)、126(1)、127(1)或134(1)条提出申请以及提出在附表1第9(a)或(b)项(视属何情况而定)订明费用的申请,则附表1第9(a)或(b)项(视属何情况而定)就后述的申请而订明的费用获宽免。 (5)在本条中─ (a)凡附表3内任何一项所订明的费用被描述为根据该项(A)段订明,则对如此描述的费用的提述,须解释为只对根据出现在附表3第3栏该项(A)段订明的费用的提述;及 (b)在不损害(a)段的原则下,凡附表3内任何一项所订明的费用(不论是否被描述为根据该项(A)段订明)被描述为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如此订明,则对如此描述的费用的提述,须解释为只对就该受规管活动(不论如何描述)而如此订明的费用的提述。 第571AF章 附表1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a)(i)、(iii)及(iv)条而订明的费用 [第2、3及11条] 项 描述 款额 与本条例第III部有关的费用 1. 就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须缴付的年费 $10000 与本条例第IV部有关的费用 2. 根据本条例第104(1)条提出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a)申请认可─ (i)一个包括或可能包括多于一个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一个维持或能够维持多于一个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 $40000;就每个该等基金另加$5000(除非有关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b)申请认可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20000 (c)申请扩大对一个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以包括一个额外的基金 $5000(除非该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3. 须就以下事宜缴付的费用─ (a)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认可─ (i)一个包括或可能包括多于一个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一个维持或能够维持多于一个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 $20000;每个该等基金另加$2500(除非有关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b)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认可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10000 (c)根据本条例第104条扩大对一个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以包括一个额外的基金 $2500(除非该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4. 凡根据本条例第104条就集体投资计划给予的认可的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须就认可缴付的年费─ (a)(i)如有关的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包括或可能包括多于一个基金;或 (ii)如有关的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维持或能够维持多于一个基金 $7500;每个该等基金另加$4500(除非有关基金已被包括在另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内或由该计划所维持) (b)如属任何其他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6000 5. 凡根据本条例第104条就集体投资计划给予的认可的有效期少于12个月,申请延长认可有效期时须缴付的费用 $20000 6. 凡根据本条例第105(1)条申请认可发出并非就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而发出的广告、邀请或文件时须缴付的费用 $20000 7. 凡根据本条例第105条对发出并非就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而发出的广告、邀请或文件给予认可,就认可而须缴付的费用 $10000 8. 申请修改之前根据本条例第105条对发出关乎以下项目的广告、邀请或文件给予的认可时须缴付的费用─ (a)本条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任何文书 $3000 (b)任何存款证 $3000 (c)任何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 $3000 与本条例第V部有关的费用 9. 提出以下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a)持牌法团或持牌代表自获批给现有牌照后对其详情作出重大改变,因而根据本条例第116、117、120或121条申请批给牌照 $200 (b)注册机构自获批给现有注册证明书后对其详情作出重大改变,因而根据本条例第119条申请发给注册证明书 $200 10. 须为附表3第16(e)、(f)、(g)、(h)、(i)或(j)项所提述的修改或宽免续期缴付的费用 $4000 11. 须为依据本条例第136(6)(b)条核证某份文件的副本为真确副本缴付的费用 $200 与本条例第VI部有关的费用 12. 提出以下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a)(除(c)段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155(3)(a)条申请批准更改财政年度终结的日期 $2000 (b)(除(c)段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155(3)(b)条申请批准采用一段超过12个月的期间作为财政年度 $2000 (c)就(a)及(b)段各别提述的两项事宜申请批准 $2000 13. 根据本条例第156(4)条申请延展根据本条例第156(1)或(2)条规定须呈交财务报表、其他文件及核数师报告的限期时须缴付的费用 $2000 与本条例第XV部有关的费用 14. 根据本条例第309(2)或(3)条申请无需遵守本条例第XV部所有或任何条文的豁免时须缴付的费用 $24000 杂项费用 15. 向证监会呈交任何资料或文件,要求该会考虑及提供意见(包括关于本条例第IV部的适用性的意见及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8D或342C条批准注册招股章程的意见)时须缴付的费用 $10000 16. 依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11条申请核准时须缴付的费用 $6000 17. 须为第16项提述的核准续期缴付的费用 $4000 18. 依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4(2)(b)条申请任何批准时须缴付的费用 $6000 19. 须为第18项提述的批准续期缴付的费用 $4000 20. 须为附表3第19项提述的核准续期缴付的费用 $4000 21.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8D或342C条申请批准将招股章程根据该条例注册时须缴付的费用─ (a)如属供股章程 $15000 (b)如属欧洲债券发行章程 $15000 (c)如属权证发行章程 $10000 (d)如属任何与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有关的章程 $0 (e)如属未有在(a)、(b)、(c)或(d)段提述并且是就获认可交易所批准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法团的股份或债权证作出要约的招股章程 $30000 (f)如属任何其他招股章程 $30000 22. 凡证监会根据有关条文执行职能而提供文件副本,在本附表其他条文并无为此订明费用的情况下须缴付的费用 每页$9 第571AF章 附表2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a)(ii) 条而订明的费用 [第5条] 适用的价值 费用 不超逾$75000000 $25000 超逾$75000000但不超逾$125000000 $75000 超逾$125000000但不超逾$300000000 $150000 超逾$300000000但不超逾$600000000 $250000 超逾$600000000但不超逾$1200000000 $350000 超逾$1200000000但不超逾$2000000000 $500000 超逾$2000000000 $500000;另加超出$2000000000 的价值的0.01% (200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第571AF章 附表3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b)条而订明的费用 [第10及11条及附表1] 项 描述 款额 与本条例第III部有关的费用 1. 根据本条例第96(1)(b)条于申请认可以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时须缴付的订明申请费用 $10000 2. 根据本条例第99(5)(b)条须为取得根据本条例第99条备存的纪录册的任何记项或摘录的副本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页$9 与本条例第V部有关的费用 3. 根据本条例第116(1)条于申请批给持牌法团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4. 根据本条例第117(1)条于申请批给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持牌法团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4900 5. 根据本条例第119(1)条于申请注册成为注册机构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3500 6. 根据本条例第120(1)条于申请批给持牌代表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7. 根据本条例第120(2)条于申请批给持牌代表临时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800 8. 根据本条例第121(1)条于申请批给为期不超逾3个月的持牌代表牌照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1850 9. 根据本条例第122(1)条于申请批准持牌代表的隶属关系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200 10. 根据本条例第122(2)条于申请批准转移持牌代表的隶属关系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11. 根据本条例第124(1)条于申请发给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复本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200 12. 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于申请核准某人为负责人员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950 13. 根据本条例第127(1)条于申请更改任何受规管活动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如属持牌法团─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牌照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b)如属持牌代表─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牌照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c)如属注册机构─ (i)增加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3500 (ii)(除第(iii)节另有规定外)删除任何受规管活动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200 (iii)删除在注册证明书内指明的所有受规管活动 $0 14. 根据本条例第130(1)条于申请批准某处所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1000 15. 根据本条例第132(1)条于申请核准成为或继续作为大股东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3000 16. 根据本条例第134(1)条于申请对以下事项作出修改或宽免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a)本条例第118条指明的任何条件或根据本条例第116、117、119、120、121、126或132条施加的任何条件或本条例第121(2)(a)条的任何规定 $2000 (b)本条例第116(2)(b)及125(1)及(2)条的任何规定 $2000 (c)本条例第116(2)(c)及130条的任何规定 $2000 (d)本条例第129条的任何规定 $4000 (e)《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的任何规定(与对冲或套戥程式有关的规定除外) $6000 (f)《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与对冲或套戥程式有关的任何规定─ (i)凡投资组合至少有一方面少于$10000000 $10000 (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 $20000 (g)《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的任何规定 $6000 (h)《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的任何规定 $6000 (i)《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O)的任何规定 $6000 (j)《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Q)的任何规定 $6000 17. 根据本条例第136(5)(b)条须为取得根据本条例第136条备存的纪录册的任何记项或摘录的副本缴付的订明费用 每页$9 18. 根据本条例第138(1)条须缴付的订明年费─ (a)如属根据本条例第116条获发牌的法团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129730 (b)如属根据本条例第120(1)条获发牌的个人─ (i)就该个人并无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获核准为负责人员的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179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2420 (ii)就该个人根据本条例第126(1)条获核准为负责人员的任何受规管活动 (A)每一类受规管活动(第3类受规管活动除外)$4740;及 (B)第3类受规管活动$5370 (c)如属注册机构 每一类受规管活动$35000 19.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第58条于申请任何核准时须缴付的订明费用 $6000 20. 根据《证券及期货(权益披露─证券借贷)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X)第8(2)(b)条于申请核准为核准借出代理人时须缴付的订明申请费用 $24000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