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章第244(1)条)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4号法律公告) 第571AC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71AC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索人”(claimant)、“有连系资产”(related assets)、“指明人士”(specified person)、“相联者”(associated person) 及“违责”(default) 具有《申索规则》第2条分别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 “《申索规则》”(Claims Rules) 指《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索)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T)。 第571AC章 第3条付予申索人的赔偿上限 第2部 赔偿款额上限 (1)如申索人就蒙受的损失提出赔偿申索,而该损失是─ (a)由─ (i)任何指明人士所犯的违责所导致;或 (ii)该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联者所犯的违责所导致;(b)而该项违责是就─ (i)任何在或将会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交易的证券而犯的;及 (ii)该等证券的有连系资产而犯的,则根据《申索规则》第9条须支付予该申索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逾$150000。 (2)如申索人就蒙受的损失提出赔偿申索,而该损失是─ (a)由─ (i)任何指明人士所犯的违责所导致;或 (ii)该指明人士的任何相联者所犯的违责所导致;(b)而该项违责是就─ (i)任何在认可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合约而犯的;及 (ii)该等期货合约的有连系资产而犯的,则根据《申索规则》第9条须支付予该申索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逾$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