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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O章 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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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章第151条)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10号法律公告) 第571O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71O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纪录”(record) 具有本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给予该词的相同涵义,但并不包括任何电话谈话的任何纪录带或其他声音录音; “保证金交易”(margined transaction) 指中介人在经营构成以下受规管活动的任何业务时与其客户或代其客户在香港订立的合约─ (a)该中介人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该合约是关乎─ (i)证券交易(市场合约除外);或 (ii)期货合约交易(市场合约除外);或(b)该中介人获发牌进行的杠杆式外汇交易受规管活动,而该合约属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且该合约要求该客户在并非根据该中介人向该客户提供财务通融的安排行事的情况下─ (c)向该中介人缴付保证金;或 (d)向该中介人提供保证以履行该客户的义务;“保证金价值”(margin value) 就每一种类由某客户或代某客户存放于中介人的证券抵押品而言,指该客户被容许向该中介人就该特定种类的证券抵押品借入的款项或以其他方式自该中介人取得其他方式的财务通融的最高款额;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 具有本条例附表5第2部给予该词的涵义; “监控系统”(systems of control) 就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而言,指它已实施以确保它遵守以下条文的任何内部监控及交易、会计、交收及持股系统─ (a)《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4、5、6、8(4)、10及11条;及 (b)《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4(4)、5、10(1)及12条。 第571O章 第3条中介人的一般纪录备存规定 第2部 备存纪录 第1分部─一般规则 (1)中介人须就构成它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a)备存(如适用的话)会计、交易及其他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足以─ (i)解释和反映该等业务的财政状况及运作; (ii)令可以真实和中肯地反映其财政状况的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得以不时拟备; (iii)交代它所收到或持有的所有客户资产; (iv)使该等客户资产的所有变动能透过其会计系统及(如适用的话)持股系统而得以追查; (v)按月就它与其他人士之间的结余或持仓量的差额进行对帐及显示已如何解决该等差额,上述其他人士包括─ (A)其有联系实体; (B)认可交易所; (C)结算所; (D)其他中介人; (E)保管人;及 (F)银行;(vi)显示─ (A)它已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4、5、6、8(4)、10及11条; (B)它已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4(4)、5、10(1)及12条;及 (C)它设有监控系统以确保遵守(A)及(B)分节提述的所有条文;及(vii)使它能易于确定它是否已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N);(b)以将会令审计得以便利地和妥善地进行的方式,备存该等纪录;及 (c)按照获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在该等纪录中记入记项。(2)在不局限第(1)(a)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该款提述的纪录须(如适用的话)包括以下条文指明的纪录─ (a)附表;及 (b)第5、6、7(2)或8条。 第571O章 第4条有联系实体的纪录备存规定 (1)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就它收取或持有的该中介人的客户资产─ (a)备存(如适用的话)会计及其他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足以─ (i)交代该等客户资产; (ii)使该等客户资产的所有变动能透过其会计系统及(如适用的话)持股系统而得以追查; (iii)分别显示和交代由它或代它及由它代何人而就该等客户资产作出的所有收取、支付、交付及其他使用或应用; (iv)按月就它与其他人士之间的结余或持仓量的差额进行对帐及显示已如何解决该等差额,上述其他人士包括─ (A)该有联系实体的中介人; (B)认可交易所; (C)结算所; (D)其他中介人; (E)保管人;及 (F)银行;及(v)显示─ (A)它已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4、5、6、8(4)、10及11条; (B)它已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4(4)、5、10(1)及12条;及 (C)它设有监控系统以确保遵守(A)及(B)分节提述的所有条文;(b)以将会令审计得以便利地和妥善地进行的方式,备存该等纪录;及 (c)按照获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在该等纪录中记入记项。(2)在不局限第(1)(a)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该款提述的纪录须(如适用的话)包括─ (a)由它订立的合约; (b)如有关客户属专业投资者─ (i)显示足以确立该客户属专业投资者的详情的纪录;及 (ii)《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Q)第3(2)条提述的由它给予该客户的任何通知或该客户与它订立的协议;(c)证明由有关客户给予它的任何授权,包括《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4条或《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8条所提述的常设授权,以及该等授权的续期的纪录;及 (d)证明由《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6条或《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7条提述的有关客户给予它的任何指示的纪录。 第571O章 第5条就证券交易的特定纪录备存规定 第2分部─关乎中介人的特定规则 (1)就第3(2)(b)条而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须就构成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备存(如适用的话)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足以分别显示由该中介人所订立的所有包销交易及分包销交易的详情,包括显示它订立该等交易的日期的详请。 (2)在本条中,“证券交易”(dealing in securities) 具有本条例附表5第2部给予该词的涵义。 第571O章 第6条就杠杆式外汇交易的特定纪录备存规定 就第3(2)(b)条而言,获发牌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的持牌法团须就构成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备存(如适用的话)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足以显示─ (a)就每一与它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交易的认可对手方而言,足以确立该认可对手方属认可对手方的详情;及 (b)就每一营业日而言─ (i)在该日完结时其本身帐户及其每一客户及认可对手方的帐户的每一未平仓持仓的市值; (ii)就每份由它执行的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而言─ (A)由它向该客户所报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B)该合约的执行价;及 (C)执行该合约时由一间声誉良好的财经资讯服务机构向公众或订户公布及散发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及(iii)由它就一种货币相对于另一货币的好仓或淡仓所收取或支付的利率差额。 第571O章 第7条就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或其他财务通融及订立保证金交易的特定纪录备存规定 (1)本条适用于以下中介人─ (a)获发牌进行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持牌法团; (b)向本身的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以外的财务通融的中介人;及 (c)订立保证金交易的中介人。(2)就第3(2)(b)条而言,本条适用的中介人须就第(1)款提述的其活动备存(如适用的话)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足以显示─ (a)其保证金政策及借贷政策; (b)根据某项安排存放于另一人的所有证券及客户抵押品,而该项安排向它授予该等证券或客户抵押品的押权益; (c)(b)段提述的证券或客户抵押品存放于何人及代何人存放,并分别显示以下证券或客户抵押品的数量及市值─ (i)作稳妥保管而存放的证券;及 (ii)作为就它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或其他财务通融(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它订立保证金交易而作出的保证而存放的证券及客户抵押品,或为利便它提供该等融资或通融(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它订立该等交易而存放的证券及客户抵押品;及(d)获它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或其他财务通融(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客户的详情,或与它或由它代表订立保证金交易的客户的详情,包括就每一该等客户显示以下资料的详情─ (i)存放于它的每一种类的证券抵押品的市值及保证金价值; (ii)该等证券抵押品的总市值; (iii)该等证券抵押品的保证金总值;及 (iv)作出追缴保证金的详情。 第571O章 第8条就资产管理的特定纪录备存规定 就第3(2)(b)条而言,持有客户资产的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资产管理的中介人须就构成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备存纪录,而在它为客户持有客户资产的情况下,该等纪录就每一该等客户而言须足以显示该客户的资产及债务(包括任何财务承担及或有债务)的详情。 第571O章 第9条备存纪录的格式 第3部 杂项条文 (1)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以下述方式备存它根据本规则须备存的所有纪录─ (a)以中文或英文书面方式备存;或 (b)备存纪录的方式,是能使该等纪录可随时得以取览及可随时转为中文或英文书面形式的。(2)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采取一切合理必需的程序,以─ (a)防止它根据本规则须备存的任何纪录被改;及 (b)利便揭发任何该等改。 第571O章 第10条纪录保存期 除本条例(包括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附属法例)另有规定外,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 (a)(除(b)段另有规定外)在一段不少于7年的期间内保存它根据本规则须备存的纪录;及 (b)在一段不少于2年的期间内,保存显示附表第1(d)条提述的任何命令及指示的详情的纪录。 第571O章 第11条就不遵守本规则某些条文作出报告 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在察觉本身没有遵守适用于它的第2部的任何条文后的一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将此事告知证监会。 第571O章 第12条罚则 (1)任何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4、9、10或1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2)任何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意图诈骗而违反第3、4、9、10或11条,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年。 第571O章附表 [第3及10条] 中介人根据第3(2)(a)条须备存的纪录 1.显示以下项目详情的纪录─ (a)符合以下说明的所有款项─ (i)由它收到的,不论该等款项是否─ (A)属于它的;或 (B)已存入由它或代它维持的帐户;及(ii)由它支出的;(b)该中介人收到的所有收入,不论该等收入是关乎其所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佣金、经纪费、酬金、利息或其他收入; (c)该中介人招致或付出的所有开支、佣金及利息; (d)关乎该中介人所收到或主动作出的关乎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所有命令或指示,包括以下项目的详情─ (i)由它或代它订立以履行任何该等命令或指示的每一交易; (ii)识别它与何人或代何帐户订立该等交易;及 (iii)使该等交易能透过其会计、交易、交收及持股系统而得以追查;(e)由该中介人就客户证券或客户抵押品主动作出的所有处置,并就每项处置显示以下详情─ (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 (i)客户姓名或名称; (ii)进行处置的日期; (iii)进行处置的中介人的姓名或名称; (iv)为进行处置而招致的费用;及 (v)处置的收益及该等收益已如何处理;(f)该中介人的资产及债务,包括财务承担及或有债务; (g)该中介人拥有的所有证券,并识别─ (i)该等证券存放于何人; (ii)该等证券开始如此存放的日期;及 (iii)该等证券是否作为贷款或垫支或任何其他目的之保证而持有的;(h)由该中介人持有但并非它拥有的所有证券,并识别─ (i)该等证券是为何人持有及存放于何人; (ii)该等证券开始如此存放的日期; (iii)存放于另一人作稳妥保管的证券;及 (iv)为向它提供贷款或垫支或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作为保证而存放于另一人的证券;(i)该中介人持有的所有银行帐户,包括按照《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4(1)条维持的独立帐户; (j)该中介人持有的所有其他帐户;及 (k)所有资产负债表外的交易或持仓量。 2.该中介人订立的所有合约(包括与客户订立的协议书)的纪录。 3.证明以下项目的纪录─ (a)由客户给予该中介人的任何授权,包括《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4条或《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8条所提述的常设授权,以及该等授权的续期;及 (b)由客户给予该中介人的于《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第6条或《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7条提述的任何指示。 4.就属专业投资者的客户而言─ (a)显示足以确立该客户属专业投资者的详情的纪录;及 (b)《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Q)第3(2)条提述的由它给予该客户的任何通知或该客户与它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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