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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G章 保险公司(一般业务)(估值)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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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第59(a)条) [1995年12月29日] (本为1995年第598号法律公告) 第41G章 第1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所经营的业务包括或将包括一般业务的保险人的任何资产的价值及任何负债的数额的厘定,但该等资产及负债不包括依据本条例第22或22A条须为其备存帐目的资产及负债。 (2)如任何公司或任何承保人组织在紧接本规例的生效日期前属根据本条例第8条获授权或根据本条例第6(1)(c)条获认可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一般业务)的保险人,则本规例自其生效日期开始起计12个月届满后适用于该保险人的资产值及负债额的厘定。 (3)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如任何公司或承保人组织在紧接本规例的生效日期前已呈交申请书,申请根据本条例第8条获授权或根据本条例第6(1)(c)条获认可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一般业务),则本规例在该生效日期立即适用于该公司或承保人组织的资产值及负债额的厘定。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上市”(listed) 指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在保险业监督认可其地位不低于任何该认可证券市场的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非上市”(unlisted) 须据此解释; (1998年第23号第2条;2002年第5号第407(2)条) “毛保费收入”(gross premium income) 就某个财政年度而言,指就该财政年度内签订或续订的合约而向保险人支付或须向保险人支付的保费,而此项保费是未扣除就此项保费而须支付的代理人或经纪佣金,但已扣除在保单内指明的折扣或因风险的终止或减少而退回的保费的; “中间市场报价”(middle market quotation) 就上市股份或上市证券而言─ (a)如该等股份或证券在有关证券交易所有2个收市报价,指就有关日期而如此报价的该2个收市价的平均价;如在该日没有收市报价,则指该日之前该等股份或证券最后有2个收市报价的日子的收市价的平均价;及 (b)如该等股份或证券在有关证券交易所有1个收市报价,指就有关日期而如此报价的该收市价;如在该日没有收市报价,则指该日之前该等股份或证券最后有1个收市报价的日子的收市价, 而就本定义而言,“有关证券交易所”(relevant stock exchange) 指该等股份或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如该等股份或证券是在多于一间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则指该等股份或证券的主要上市地方;“可收取毛保费”(gross premiums receivable) 指在财政年度终结时就保险人签订或续订的合约而须向保险人支付的保费,而此项保费是未扣除就此项保费而须支付的代理人或经纪佣金的; “有形资产净额”(net tangible assets) 就任何保险人或公司而言,指该保险人或公司的有形资产总值多出其总负债额的盈余额,该等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及预期负债,但不包括其股本方面的负债;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在计算有形资产净额时,无形资产(包括递延取得成本)不得计算在内; “合资格资产总值”(total eligible asset value) 就保险人而言,指按照本规例(第14条除外)评定的该保险人的资产总值(根据本规例该等资产的价值是可予计入的); “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 就任何资产或负债的估值而言,如该项估值是为了本规例适用的任何目的,指该等资产或负债为该目的而须予估值的日期; “近期估值”(recent valuation) 指于有关日期前3年内作出的估值; “近期审计帐目”(recent audited accounts) 指关乎一段于有关日期前2年内某日终结的期间的审计帐目及报表; “保险人”(insurer) 指─ (a)正谋求根据本条例第8条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或已根据该条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或 (b)正谋求根据本条例第6(1)(c)条获认可或已根据该条获认可的承保人组织;“现有市场价格”(ready market price) 就非上市股份或非上市证券而言─ (a)如该等股份或证券在第二市场或在保险业监督接受的市场有2个收市报价,指就有关日期而如此报价的该2个收市价的平均价;如在该日没有收市报价,则指该日之前该等股份或证券最后有2个收市报价的日子的收市价的平均价;及 (b)如该等股份或证券在第二市场或在保险业监督接受的市场有1个收市报价,指就有关日期而如此报价的该收市价;如在该日没有收市报价,则指该日之前该等股份或证券最后有1个收市报价的日子的收市价;“帐面净值”(net book value) 就某项资产而言,指减去其累计折旧的该项资产的取得成本; “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的市值”(market value of the holding of a unit,or other beneficial interest,in a unit trust or mutual fund) 指如信托计划或互惠基金计划的经理被要求购买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时他会付出的价格; “经调整的毛保费收入”(adjusted gross premium income) 指在某一财政年度的毛保费收入额除以该财政年度的日数再乘以365后所得出的款项; “递延取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s) 指某项资产的取得成本中的某部分,而该部分成本是关乎从一个会计期结转至另一个会计期的未满风险期的; “独立合格估价师”(independent qualified valuer) 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 (a)持有保险业监督认可的财产估值方面的专业资格,并在取得资格后,具有在有关估值的有关日期前3年内,对所在地点及所属种类均与该有关估值的估值标的财产的地点及种类相同的财产进行估值的经验;及 (b)并非受雇于其财产是估值标的之保险人、该保险人的附属公司或相联公司或该保险人的控股公司;“证券”(security) 指不论是否已成立为法团的任何团体或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当局的任何债权证、债权股额、债券或票据,或该团体所发出的任何债权证、债权股额、债券或票据,但不包括任何股份或任何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中的任何单位或其他实益权益。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3条土地及建筑物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 (a)凡─ (i)在最新的近期估值中由独立合格估价师对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所评定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在最新的近期估值中根据第(2)款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所评定的公开市场价值,并不低于该土地或建筑物的帐面净值;或 (ii)持有该土地或建筑物的保险人没有委托任何人对该土地或建筑物进行近期估值或该土地或建筑物没有根据第(2)款进行近期估值, 则该土地或建筑物的价值不得大于其帐面净值;或(b)凡在最新的近期估值中由独立合格估价师对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所评定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在最新的近期估值中根据第(2)款对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所评定的公开市场价值,低于其帐面净值,则该土地或建筑物的价值不得大于该公开市场价值;或 (c)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价值,不得大于该土地或建筑物的帐面净值再加上可高达在最新的近期估值中由独立合格估价师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所评定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在最新的近期估值中根据第(2)款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所评定的公开市场价值)多出该土地或建筑物的帐面净值的盈余额中的75%。(2)保险业监督如认为独立合格估价师对任何保险人的土地或建筑物所评定的公开市场价值或该土地或建筑物的帐面净值没有反映出真实价值,即可规定保险人让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评定该土地或建筑物的公开市场价值。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4条上市股份、上市证券、 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1)下述上市股份、上市证券、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其价值不得大于该股份或证券在有关日期的中间市场报价的100%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该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的市值(在有关日期)的100%─ (a)香港政府或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设立的外汇基金发出或保证的上市证券; (b)取得以下现行信贷评级的上市股份、上市证券、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 (i)由表1内第1栏列出的任何信贷评级机构所作出的现行信贷评级,而该现行信贷评级─ (A)如属长期评级,不低于就该信贷评级机构而在第2栏中指明的评级;及 (B)如属短期评级,不低于就该信贷评级机构而在第3栏中指明的评级;或(ii)保险业监督认可的任何信贷评级机构所作出的现行信贷评级,而该现行信贷评级是保险业监督认为相等于表1内的一项评级者。 表1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信贷评级机构 长期评级 短期评级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Aaa或aaa 优质-1 标准普尔公司 AAA A-1+(2)取得以下信贷评级的上市股份、上市证券、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其价值不得大于该股份或证券在有关日期的中间市场报价的90%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该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的市值(在有关日期)的90%─ (a)由表2内第1栏列出的任何信贷评级机构所作出的现行信贷评级,而该现行信贷评级─ (i)如属长期评级,不低于就该信贷评级机构而在第2栏中指明的评级;及 (ii)如属短期评级,不低于就该信贷评级机构而在第3栏中指明的评级;或(b)保险业监督认可的任何信贷评级机构所作出的现行信贷评级,而该现行信贷评级是保险业监督认为相等于表2内的一项评级者。 表2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信贷评级机构 长期评级 短期评级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Aa3或aa3 优质-2 标准普尔公司 AA- A-1(3)任何其他上市股份、上市证券、任何其他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其价值不得大于该股份或证券在有关日期的中间市场报价的75%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该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的市值(在有关日期)的75%。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5条在投资附属公司的股份 (1)凡任何保险人是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而该另一间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投资在土地或建筑物、上市股份或上市证券、非上市股份或非上市证券、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上,或投资在该等投资项目的任何组合之上,则该保险人所持有该附属公司的股份的价值须按照本条下述条文而非按照第4或7条予以厘定和报告。 (2)该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负债,须按照本规例和(如适当的话)按照该保险人的或该保险人的任何其他本条适用的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分类而分成各个类别,并须在对该保险人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估值的相同日期,对该等资产及负债进行估值。 (3)除第(4)及(5)款另有规定外,该附属公司的每个类别中的每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须按照本规例(不包括第14条)厘定,如每个类别中的资产或负债的总值是可归因于由该保险人所持有的该附属公司的股份的,则须综合在由该保险人本身或由该保险人的另一本条适用的附属公司或由该保险人及该附属公司所持有的相同类别资产或负债的总值内,而凡该保险人本身或该保险人的另一本条适用的附属公司并无持有相应类别的资产或负债,则该附属公司的该类别资产或负债的价值须作为独立类别而显示。 (4)每间附属公司的每个类别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不论是否已根据第(3)款而综合在保险人或另一附属公司的相同类别资产或负债内─ (a)如该项价值已如此综合,亦须在独立附注中披露或在紧接经综合数额之处披露;或 (b)如该项价值并未如此综合,亦须在独立的附注中披露或在紧接该类别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之处披露。(5)如保险人欠附属公司的任何款项或附属公司欠保险人的款项的价值是可归因于该保险人所持有的该附属公司的股份的,则该项价值须从该保险人及该附属公司所持有的该类别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中扣除。 (6)如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的价值已根据本条予以厘定和报告,则就该附属公司而言,以下各项资料须予以披露─ (a)该附属公司的名称; (b)保险人在每个股份类别中所持有的已发行股份面值所占的比例; (c)该附属公司的业务性质;及 (d)该附属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6条在其他保险人的股份 (1)凡任何保险人是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而该另一间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保险业务,则该保险人所持有该附属公司的股份的价值须按照本条下述条文而非按照第4或7条予以厘定。 (2)除第(3)及(4)款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所持有该附属公司的股份的价值不得大于该附属公司的有形资产净额中的下述部分∶即假若该附属公司是在清盘中和假若该等有形资产净额是在清盘中可派发给股东的数额,则会就该保险人所持有的该附属公司的股份而须支付的部分。 (3)该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的价值,须按照为对经营─ (a)一般业务(如该附属公司是经营一般业务的);或 (b)长期业务(如该附属公司是经营长期业务的),的保险人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估值而根据本条例第59(1)(a)条订立的任何规例 (包括本规例)予以厘定,犹如该规例适用于该附属公司一样,而为免生疑问,现声明第(2)款并不规定任何附属公司的资产须在该附属公司是在清盘中的基准上进行估值。 (1997年第29号第16条) (4)就本条而言,附属公司的负债须当作包括关乎该附属公司的有关数额。 (5)如任何附属公司中由保险人持有的股份的价值已根据本条予以厘定,则就该附属公司而言,其成立为法团的名称及地点以及该保险人在每个股份类别中所持有的已发行股份面值所占的比例均须予以披露。 (6)凡保险业监督信纳保险人按照本条(本款除外)对其所持有的其附属公司的股份进行估值并不切实可行,则保险人对其所持有的该附属公司股份的估值,在获保险业监督批准下,可高达该等股份的可归属股份价值的75%。 (7)在符合第(9)款的规定下,就第(6)款而言,附属公司的股份的可归属股份价值是由符合资格根据本条例第15条(犹如该条适用于该附属公司)获委任的核数师所审计的该附属公司最近期审计帐目中披露的该附属公司的有形资产净额多出关乎该附属公司的有关数额的盈余额的下述部分∶即假若该附属公司是在清盘中和假若该项盈余是在清盘中可派发给股东的数额,则会就该保险人所持有的该附属公司的股份而须支付的部分。 (8)在本条中提述的“有关数额” (relevant amount)─ (a)如关乎只经营一般业务的附属公司,指按照本条例第10(1)条厘定的有关数额,犹如该条适用于该附属公司一样; (b)如关乎只经营长期业务的附属公司,指相当于下述数额中数额最大者─ (i)在本条例第10(2)条中指明的有关数额,犹如该条适用于该附属公司一样; (ii)《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规例》(第41章,附属法例)第11条订明的数额,犹如该条适用于该附属公司一样;或 (iii)按照为施行本条例第8(3)(a)(ii)(B)及(iii)(B)条而根据本条例第59(1)(aa)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或厘定的数额,犹如该规例适用于该附属公司一样;但该数额必须减去保险业监督根据本条例第35AA(3)条而容许减 去的该附属公司的将来的利润及隐藏储备,犹如该条适用于该附属公司一样; (1997年第29号第16条)(c)如关乎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的附属公司,指在分别顾及该附属公司的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后,相等于(a)及(b)段所提述的2个数额的总和的数额。(9)为免生疑问,现声明第(7)款并不规定任何附属公司的资产须在该附属公司是在清盘中的基准上进行估值,而该等资产则可在该附属公司是一个正营运中的事业的基准上进行估值,或在保险业监督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基准上进行估值。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7条其他非上市股份 (1)任何其他非上股份的价值─ (a)不得大于─ (i)(如有现有场价格)其现有场价格的75%;或 (ii)(如并无现有场价格)由符合资格根据本条例第15条(犹如该条适用于发行该等股份的公司)获委任的核数师所审计的该公司最近期审计帐目中披露的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净额中的下述部分的75%∶即假若该公司是在清盘中和假若该等有形资产净额是在清盘中可派发给股东的数额,则将会就保险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而须支付的部分;或(b)在该等股份没有现有场价格,而发行该等股份的公司亦没有(a)(ii)段所提述的近期审计帐目的情况下,不得予以计入。(2)为免生疑问,现声明第(1)(a)(ii)款并不规定任何公司的资产须在该公司是在清盘中的基准上进行估值,而该等资产则可在该公司是一个正营运中的事业的基准上进行估值,或在保险业监督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基准上进行估值。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8条非上市证券 任何非上证券的价值不得大于该证券的现有场价格的75%;如并无现有场价格,则不得大于取得该证券的成本的75%。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9条可收取保费 (1)关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约(并非再保险合约者)的任何可收取毛保费在扣除就该等毛保费而须支付的代理人或经纪佣金及就该等毛保费而准备的所需坏帐及呆帐准备金后的价值,不得大于有关财政年度的毛保费收入(如该有关财政年度是一段为期12个月的期间)或经调整的毛保费收入(如该有关年度并非一段为期12个月的期间)在扣除就该等毛保费收入或经调整的毛保费收入(视属何情况而定)而须支付的代理人或经纪佣金后所得的数额的25%。 (2)关乎保险人所接受的再保险合约的任何可收取毛保费在扣除就该等毛保费而须支付的代理人或经纪佣金及就该等毛保费而准备的所需坏帐及呆帐准备金后的价值,不得大于有关财政年度的毛保费收入(如该有关财政年度是一段为期12个月的期间)或经调整的毛保费收入(如该有关年度并非一段为期12个月的期间)在扣除就该等毛保费收入或经调整的毛保费收入(视属何情况而定)而须支付的代理人或经纪佣金后所得的数额的75%。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10条无形资产及递延取得成本 任何无形资产(包括递延取得成本),或在计算未满期保费中被扣除的隐含递延取得成本,不得获给予任何价值。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11条申索的折减 除获保险业监督事前批准外,根据本条例附表3第4部第16(p)(ii)至(v)段报告的负债,不得在其估值中予以折减。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12条未过期风险的额外款额 本条例附表3第4部第16(p)(ii)段所提述的未过期风险的额外款额,须在顾及经营有关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或经营相同或相类似保险业务的其他人的经验(如有的话)后,就各独立类别的一般业务进行估值。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13条其他资产或负债 凡保险人的某项资产或负债须根据本规例进行估值,而本规例中并未就该项资产或负债的估值订立条文,则该项资产的价值或该项负债的数额须在顾及本条例第8(4)(c)条后予以厘定。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14条计入的资产值不得超过为每类资产而订的指明幅度 (1)尽管有本规例以上的条文,在厘定和报告保险人的资产值时─ (a)除(c)段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及其附属公司所持有的由土地及建筑物所组成的资产的总值,不得大于该保险人的合资格资产总值的30%; (b)除(c)段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及其附属公司所持有的由上股份、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组成的资产的总值,不得大于该保险人的合资格资产总值的30%; (c)保险人及其附属公司所持有的由土地及建筑物、上股份、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中的单位权益或其他实益权益所组成的资产的总值,不得大于该保险人的合资格资产总值的40%; (d)保险人及其附属公司所持有的由上证券所组成的资产的总值,不得大于该保险人的合资格资产总值的50%;及 (e)保险人及其附属公司所持有的由以下资产所组成的总值,不得大于该保险人的合资格资产总值的10%─ (i)非上股份(不包括根据第6条厘定和报告其价值的附属公司股份)及非上证券;及 (ii)个人或非上公司所欠付的债项(不包括保险债项),包括依据第5(5)条将公司之间的债项结余抵销后,非上附属公司所欠付的债项结余。(2)就为施行本条例第25A或25B条而厘定和报告该两条规定须维持在香港的保险人的资产而言,本条不适用于该等资产。 (3)为免生疑问,第(1)(e)(ii)款所提述的个人欠付的债项,不包括保险人发出的保险合约所保证的贷款。 (4)在本条(第(1)(e)(i)款除外)中,“附属公司”(subsidiary) 指其由有关保险人持有的股份的价值是按照第5条厘定和报告的附属公司。 (1995年制定) 第41G章 第15条以较低价值计入的资产 即使保险人某项资产所获给予的价值根据本规例是可予允许的,但如在该个案的所有情况下,该项资产的价值看似低于其获给予的价值,则该较低价值即为该项资产的价值。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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