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第59条) 〔1995年10月27日〕1995年第48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第41E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回存安排”(deposit back arrangement) 就任何再保险合约而言,指再保险人将一笔款额存放在分出者处的安排; “估值日期”(valuation date) 就任何精算调查而言,指该项调查所关乎的日期; “股份”(share) 包括股额; “定息证券”(fixed interest securities) 指根据其发行条款,订定有固定利息数额的证券; “长期负债”(long term liabilities) 指根据长期业务合约而产生或与长期业务合约相关而产生的保险人的负债,并包括根据回存安排而产生的负债; “长期业务资产”(long term business assets) 指保险人的资产,而该等资产当其时识别为相当于该保险人就其长期业务而维持的一项或多于一项的长期基金者; “相连资产”(linked assets) 指保险人的长期业务资产,而该等资产当其时在该保险人的纪录内识别为在厘定与财产相连的利益时须参照其价值者; “与指数相连的利益”(index linked benefits) 指符合以下所述的利益─ (a)该等利益是根据任何合约(该合约的订立构成经营长期业务)而订定的;及 (b)该等利益是参照财产价值(不论有关财产是否在合约内指明)的任何指数的波动而厘定的;“与财产相连的利益”(property linked benefits) 指符合以下所述的利益(与指数相连的利益除外)─ (a)该等利益是根据任何合约(该合约的订立构成经营长期业务)而订定的;及 (b)该等利益是参照任何种类财产的价值或得自任何种类财产的收入而厘定的,不论该等财产是否在合约内指明;“资产”(asset) 包括部分资产; “证券”(securities) 包括股份、债权证、国库券、储税券及存税券; “权益股”(equity share) 指权益股本中的任何股份; “权益股本”(equity share capital) 就任何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但不包括就分派股息或资本而言,在超逾某一指明数额即无分享权利的已发行股本。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任何保险人在其长期业务方面的负债额的厘定。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4条长期负债的厘定 (1)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保险人在长期业务方面的负债额,须按照普遍获接受的会计概念、基准及政策,或适合于保险人的其他普遍获接受的方法厘定。 (2)厘定长期负债额(估值日期前已到期须偿还的负债除外)须─ (a)根据妥为顾及保单持有人合理期望的精算原则作出; (b)基于审慎假设,为所有负债提供适当的准备金,该等假设须包括为有关因素的不利偏差而作出的恰当余裕;及 (c)顾及根据每份现有合约的保单条件而厘定的所有预期负债,并计入估值日期后须支付的保费。(3)在不损害第(1)及(2)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长期负债额须遵从第5至16条每条的规定而厘定,并须顾及包括以下各项在内的因素─ (a)所有保证利益,包括保证退保现金价值; (b)保单持有人根据合约已集体或个别地有权得到的既得的、已宣布的或已分派的红利; (c)保单持有人根据合约条款而可行使的所有选择权;及 (d)开支,包括佣金。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5条计算方法 (1)除第(2)、(3)及(4)款另有规定外,长期负债额须以预期计算法分别为每份合约厘定。 (2)凡预期计算法不能适用于某类的合约或利益,或凡能够显示所得出的负债额不会低于根据审慎的预期计算法计算所得的负债额,则追溯计算法可适用于厘定负债。 (3)凡合适的约计或概算所得的数额,相当可能等于或高于就每份合约而个别计算同一负债额所得的数额,则可作约计或概算。 (4)如有需要,须为并未个别计算的一般风险在合计基准上拨出额外款额。 (5)负债额的计算方法及所采用的假设,不得因任意的变动而逐年中断,而是须致令有关利润以合适的方式于每份保单期限内分配。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6条货币对配 凡保险人以某种货币计算的负债,并没有以该种货币的资产作对配,或并没有以能够在无兑换风险下变现为该种货币的资产作对配,则在该保险人的负债中须包括一笔审慎的准备金,以应付兑换率出现变动时对该等资产的充分性造成的影响。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7条避免将来出现估值负担 就一组保险合约而厘定的负债额,不得少于以下所指的数额∶即假若估值所采纳的假设不变,并在实际上得以落实,则该数额能使纯粹从该等合约产生的资源,及由足够应付现时估值所厘定的负债额的资产,足够应付将来在任何时间以相同方法厘定的负债。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8条利率 (1)用以计算将来由保险人或向保险人作出的付款的现值的利率,不得高于从审慎评估下述收益率而厘定的利率,该等收益率指归入长期业务的现有资产的收益率,以及在适当范围内可以期望从用作将来投资的款项所获得的收益率。 (2)为施行第(1)款,归入长期业务的任何资产的假设收益率在顾及税项的影响而作出任何调整之前,不得超过按照第(3)、(4)及(5)款计算出的该项资产的收益率在减去该收益率的2.5%后所得的数率。 (3)为计算资产的收益率,有关资产须按照本条例第8(4)条予以估值。 (4)在符合第(5)款的规定下,资产的收益率须为以下所述者─ (a)如资产属定息投资(即定息证券的投资),收益率为以下所指的年利率,即假若用该年利率计算将来的利息付款在扣除税项前的现值及资本偿还的现值,则得出的款额总和相等于该项资产的价值; (b)如资产属权益股或土地的浮息投资(即并非定息证券的投资),收益率为扣除税项前的下述收入与资产的价值所构成的比率,该收入指假设在估值日期后的12个月期间一直持有该项资产,则在该期间内极有可能预期收到的收入; (c)如资产属并非权益股或土地的浮息投资(即并非定息证券的投资),收益率为以下所指的年利率,即假若用该年利率计算将来的利息付款在扣除税项前的现值及(如适用的话)资本偿还的现值,则得出的款额总和相等于该项资产的价值。(5)在根据本条计算资产的收益率时─ (a)如资产并非由权益股或土地所组成,则─ (i)须作出审慎的调整,以摒除收益率中估计是相当于补偿下述风险的部分,该等风险指得自该等资产的收入未必能够维持,或在资本已到期应偿还时,该等资本未必能获收取;及 (ii)在作出该项调整时,须在可能的范围内顾及以相同货币作出的相类条款的无风险投资的收益率;(b)就属权益股或土地的资产而言,须对收益率作出适当的调整,以摒除得自每项资产种类的收益率中需要补偿下述风险的部分(如有的话),该等风险是指得自该项资产的每年的总收入未必能够维持;就本段而言,一项“资产种类”由类似性质、类型及风险程度的资产所组成。(6)如有需要就用于将来投资的款项将会获得的收益率作出假设,该等收益率须按照第(7)及(8)款厘定。 (7)在顾及税项的影响而作出任何调整之前,就以下投资而假设的收益率须为以下所述者─ (a)就估值日期后超过3年作出的任何投资而言,假设收益率不得超过下述各项中的最低数率─ (i)对长期定息证券在估值日期的收益率作出的审慎评估(该等证券是指发行计算负债的货币的国家政府所发行的长期定息证券);或 (ii)年率6%,再加上第(i)节所提述的收益率中超过年率6%的部分(如有的话)的四分之一;或 (iii)年率7.5%;(b)就估值日期后不超过3年的任何时间内作出的投资而言,假设收益率不得超过根据第(2)款而厘定,并在上述的3年直线性地调整至按照(a)段而厘定的收益的假设收益率。(8)为施行第(1)款而厘定的利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资产的经调整总收益率,而该经调整总收益率是个别资产根据第(2)款得出经调减的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此外,在计算该加权平均数时─ (a)给予各项投资的加权值,须为按照本条例第8(4)条而厘定的该项投资作为一项资产的价值;及 (b)除关乎评估与财产相连的利益方面的付款的价值时所用的利率外,任何相连资产的收益率及价值均不得计算在内。(9)为厘定用以评估某种类合约的价值的利率,有关资产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在名义上分配于不同种类的合约之间。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9条合约不得视为资产 任何长期业务合约不得视为一项资产。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0条选择权及保证 (1)准备金须根据审慎假设而设立,并能足够应付基于以下原因而导致的负债增加─ (a)保单持有人根据其合约行使选择权;及 (b)合约内所包括的任何保证的运作。(2)凡合约包括一项选择权,而根据该项选择权,保单持有人可确保在估值日期后12个月内获得一笔保证的现金付款,则为该项选择权而设立的准备金,须确保对该合约所定的价值不少于假若该项选择权被行使时须提供的付款款额。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1条死亡率及伤残率 任何种类合约的负债额如属有关的话,须基于审慎的死亡率及伤残率而厘定。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2条开支 (1)开支准备金(不论是隐含或明示的)不得少于为应付在顾及税项的影响后的净成本总值而按审慎假设所需的款额,该等净成本总值是指假若保险人在估值日期12个月后停止处理新业务时在履行合约上相当可能承付的净成木总值。 (2)第(1)款所提及的准备金,须在顾及其他事情的同时,顾及在估值日期前12个月内保险人的实际开支,并顾及按未来价格及入息的增加比率的审慎假设而得出在将来开支方面的通货膨胀所造成的影响。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3条从自愿中止所得的利润不计在内 如所厘定的负债额会因合约的自愿中止而减少,则不得就合约的自愿中止而在估值中作出数额调整。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4条对将来的保费的估值 (1)凡根据任何合约(并非相连长期合约),保单持有人须进一步缴付指明的保费,而该合约所订的利益(从利润分配产生的利益除外)已在开始时就根据该合约须支付的总保费而厘定,则除第15条另有规定外─ (a)凡该合约所订的保费,在其须缴付的整段期间均按划一的比率计算,则予以估值的保费不得多于下述的均衡保费∶如该等均衡保费在实际保费根据该合约须予缴付的相同期间缴付,并按照用以计算该合约下的负债所采用的利率及死亡率或伤残率计算,则会在开始时足够应付按照须予提供利益的待确定事件发生时,根据该合约须予提供的利益者;但上述估值不包括利润的增加额、开支或其他收费; (b)凡该合约所订的保费,在其须缴付的整段期间并非按划一的比率计算,则予以估值的保费不得多于根据(a)段列明的原则所厘定,并经顾及保单持有人每年须缴付的保费的变化而作出的适当修改的保费,但任何予以估值的保费,在任何年度均不得多于保单持有人须缴付的保费。 (2)凡自合约首次订立后,合约的条款已有更改(如更改是在保单的批单上显示,则就本条而言,合约的条款须视为有更改,但发出新保单则不视为更改),则为施行第(1)款,须假设由出现该等更改起计,该等更改在合约订立时已予订定。 (3)凡根据合约(并非相连长期合约)─ (a)每次缴付保费均会使根据合约而提供的利益(从利润分配产生的利益除外)增加;或 (b)于将来须缴付的保费直至该笔保费须予缴付时其数额方能厘定,则只要已备有足够的准备金,以应付由于将来的保费付款所导致的公司负债的增加可能超逾保费的数额此项风险,将来的保费及相应的负债可不予顾及。 (4)凡能显示使用任何替代的估值方法的结果,是储备金的总和不低于使用第(1)至(3)款所描述的方法所得的储备金,则可使用该替代的估值方法以取代第(1)至(3)款所描述的方法。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5条展业开支 (1)为顾及展业开支,根据第14条予以估值的全年保费上限可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予以增加,但所增加的数额,不得高于按照用以将合约估值的利率及死亡率或伤残率计算,并将相等于下述项目中的较低数额分摊于整段保费付款期间所得的数额─ (a)(i)如属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长期业务,指根据第14条予以估值的全年保费的150%;及 (ii)如属任何其他长期业务,指合约所订的有关资本额的3.5%;或(b)合约所订的有关资本额的界定百分率。(2)就第(1)款而言,“界定百分率”(the defined percentage) 指在所有与作出调整的合约同类的合约中,以下述的百分比的平均数计算所得的百分率∶该等百分比是指每份合约所订的有关资本额中的百分比,而该等百分比是相当于在顾及税项的影响后,可合理地预期从根据合约而须缴付的保费中收回所招致的展业成本。 (3)第(1)款所准许的增加,须受以下限制,即所估值的将来保费数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保单持有人实际上须支付的保费。 (4)就本条而言,“有关资本额”(relevant capital sum) 指以下款额─ (a)如属终身保险,指保额; (b)如属期满时须支付一笔款项的保单(包括在期满前死亡时亦须支付一笔款项的保单),指期满时须支付的该笔款项; (c)如属延期年金,指年金在归属日期的资本值。(如现金选择权的价值较大,则指现金值); (d)如属资本赎回合约,指该合约期终结时须支付的款项;及 (e)如属短期保险,指保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既得的复归红利。 (1995年制定) 第41E章 第16条资产性质及年期 厘定长期负债额,须顾及相当于该等负债的资产的性质及年期,以及对该等资产所定的价值,并须包括一笔审慎的准备金,以应付资产值在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动对下述各项的影响─ (a)当根据长期业务合约产生的责任产生时,保险人履行该等责任的能力;及 (b)足够应付按照第5至15条厘定的负债的资产的充分性。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