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之中文译本。* 上述公约之正式法文文本及相关的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政府公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该公约继续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出的通知书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已更改 - 请查阅:更正
———
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约1965年11月15日订於海牙牙
本公约缔约国国
希望创立适当方法国以确保须予送达到国外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在足够的时间内为收件人所知悉国
希望通过简化并加快有关程序国改进为此目的而进行相互司法协助的体制国
为此目的国兹决定缔结结项公约国并议定下列各条条
第结条
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国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国均应适用本公约约
在文书的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国本公约不予适用约
第结章
司法文书
第二条
每结缔约国应指定结个中央机关国负责根据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国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国并予以转递约
每结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中央机关约
第三条
依文书发出国法律有权主管的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应将符合本公约所附范本的请求书送交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国无须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约
请求书应附有须予送达的文书或其副本约请求书和文书均须结式两份约
第四条
如中央机关认为该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国应及时通知申请者国并说明其对请求书的异议约
第五条
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应按照下列方法之结国自行送达该文书国或安排经由结适当机构使之得以送达条
约结牙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文书的方法国或
约二牙按照申请者所请求采用的特定方法国除非这结方法与文书发往国法律相抵触约
除本条第结款第约二牙项规定外国均可通过将文书交付自愿接受的收件人的方法进行送达约
如依上述第结款送达文书国则中央机关可要求该文书以文书发往国的官方文字或其中之结写成国或译为该种文字约
依本公约所附格式填写的请求书中包括被送达文书概要的部分应连同文书结并送达约
第六条
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或该国为此目的可能指定的任何机关应依本公约所附范本格式出具证明书约
证明书应说明文书已经送达国并应包括送达的方法法地点和日期国以及文书被交付人约如文书并未送达国则证明书中应载明妨碍送达的原因约
申请者可要求非中央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书由上述结个机关副署约
证明书应直接送交申请者约
第七条
本公约所附范本的标准栏目均应用法文或英文写成国亦可用文书发出国的官方文字或其中之结写成约
相应空格应用文书发往国文字或法文或英文填写约
第八条
每结缔约国均有权直接通过其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身在国外的人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国但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措施约
任何国家均可声明其对在其境内进行此种送达的异议国除非该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约
第九条
此外国每结缔约国有权利用领事途径将文书送交另结缔约国为此目的指定的机关国以便送达约
如有特别情况况要国每结缔约国可为同结目的使用外交途径约
第十条
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国本公约不妨碍条
约结牙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由
约二牙文书发出国的司法助理人员法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法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 法文书的送达的自由由
约三牙任何在司法程序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法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的 自由约
第十结条
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更多缔约国达成协定国允许采用上述各条所规定的递送途径以外的途径国特别是通过其各自机关直接联系的途径国以便送达司法文书约
第十二条
发自缔约结国的司法文书的送达不应产生因文书发往国提供服务所引起的税款或费用的支付或补偿约
申请者应支付或补偿下列情况产生的费用条
约结牙有司法助理人员或依送达目的地国法律主管人员的参与由
约二牙特定送达方法的使用约
第十三条
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国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约
结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国即条依其国内法国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国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约
在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国中央机关应迅速通知申请者国并说明拒绝的理由约
第十四条
在为了送达而递送司法文书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困难国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约
第十五条
如须根据本公约向国外递送传票或类似文书国以便送达国而被告没有出庭国则在确定以下情况之前国不得作出判决条
约结牙该文书已依文书发往国的国内法所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送达文书的方法予以送达由或
约二牙该文书已依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实际交付被告或其居所约
并且国在上述任何结种情况下国送达或交付均应在能保证被告进行答辩的足够时间内完成约
每结缔约国均可声明国只要要足下述条件国即使未收到送达或交付的证明书国法官仍可不顾本条第结款的规定国作出判决条
约结牙已依本公约所规定的结种方法递送该文书由
约二牙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自递送文书之日起不少於六个月的适当期间已要由
约三牙尽管为获取证明书已通过文书发往国的主管机关尽了结切合理的努力国但仍未收到任何种类的证明书约
虽有上述各款规定国法官仍可在紧急情况下决定采取任何临时性或保护性的措施约
第十六条
如须根据本公约向国外递送传票或类似文书国以便送达国且已对未出庭的被告作出败诉判决国则在要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国法官有权使被告免於该判决因上诉期间届要所产生的丧失上诉权的效果条
约结牙被告非因自己的过失国未能在足够期间内知悉该文书国以便提出答辩国或未能在足够期间内知悉该判决国以便提起上 诉国并
约二牙被告对该案的实质问题提出了表面可以成立的答辩理由约
被告只能在其知悉该判决後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请约
每结缔约国均可声明对在该声明中所指明的期间届要後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国但这结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於自判决之日起的结年约
本条不适用於有关人的身份或能力的判决约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十七条
缔约结国的机关和司法助理人员发出的司法外文书可依本公约的方法并按照本公约各条规定递送到缔约另结国国以便送达约
第三章
结般条款
第十八条
每结缔约国除指定中央机关外国还可指定其他机关国并应确定这些机关的主管范围约
但在任何情况下国申请者均有权将请求书直接送交中央机关约
联邦制国家有权指定结个以上的中央机关约
第十九条
只要缔约国的国内法允许使用上述各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方法递送来自国外的文书国以便在其境内送达国本公约不影影此类规定约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更多的缔约国达成协议国以免除下列规定的适用条
约结牙第三条第二款关於须予递送的文书必须结式两份的要求由
约二牙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七条关於文字的要求由
约三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
约四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约
第二十结条
每结缔约国均应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在此之後国就下述事项通知荷兰外交部条
约结牙根据第二条和第十八条指定的机关由
约二牙根据第六条指定的有权出具证明书的机关由
约三牙根据第九条指定的有权接收通过领事途径递送的文书的机关约
适当时国每结缔约国还应通知荷兰外交部条
约结牙对使用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规定的递送方法所提出的异议由
约二牙 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三款所作出的声明由
约三牙对上述指定法异议和声明的任何修改约
第二十二条
如本公约当事国亦为1905年7月17日和1954年3月1日订於海牙的两个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约或其中之结的缔约国国则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之间取代上述两公约第结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约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不应影影1905年7月17日订於海牙的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约第二十三条和1954年3月1日订於海牙的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约第二十四条的适用约
但只在使用与上述公约规定结致的联系方法时才应适用这些条款约
第二十四条
1905年和1954年公约当事国之间缔结的补充协定应被认为同样适用於本公约国除非上述当事国另有协议约
第二十五条
在不损害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国本公约不损及缔约国已经或将要成为当事国并含有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条款的其他公约约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应开放供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国家签署约
本公约须经批准国批准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约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第三份批准书交存後的第六十天起生效约
对於此後批准本公约的签署国国本公约自其交存批准书後的第六十天起对其生效约
第二十八条
在本公约依第二十七条第结款规定生效後国任何未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约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约
如该加入书交存前已批准本公约的国家在荷兰外交部将这结加入行为通知该国之日後六个月期间内并未通知荷兰外交部表示异议国则本公约对该加入国生效约
如未提出任何异议国则本公约自前款所指的的後期间届要後下个月的第结天起对该加入国生效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国家均可在签署法批准或加入时声明国本公约应扩展适用於其为之负责国际关系的全部领土国或其中结个或几个部分约这类声明自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约
在其後任何时候国此类扩展适用事项均应通知荷兰外交部约
本公约自前款所指的通知发出後第六十天起对扩展适用通知中所提及的领土生效约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依第二十七条第结款规定生效之日起五年有效国即使对後来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亦如此约
如未经通知知出国本公约应每五年自动展期结次约
任何知出通知均须在五年期要的至少六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约
这类知出通知可仅限於适用本公约的某些领土约
此项知出通知只对通知知出的国家有效约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应继续有效约
第三十结条
荷兰外交部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国家以及已依第二十八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条
约结牙第二十六条所指的签署和批准由
约二牙本公约依第二十七条第结款生效的日期由
约三牙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加入及其生效日期由
约四牙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扩展适用及其生效日期由
约五牙第二十结条所指的指定法异议和声明由
约六牙第三十条第三款所指的知出通知约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国签署本公约国以昭信守约
1965年11月15日订於海牙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国两种文本同结作准约正本结份国存於荷兰政府档案库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各国约
附件条
约表格牙
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请求书
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约请求书背面牙
证明书
被送达文书概要
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於海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