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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图里境内活动的一切外国和刚果武装集团和民兵,以及不是《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缔约方的集团,并禁止向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谘询或训练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552(2004)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而该决议已透过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第36/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由於第1552(2004)号决议决定将根据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1493(2003)号决议第二十至二十二段规定而对刚果民主共和国采取的措施延长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而第1493(2003)号决议已透过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九日第35/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同时有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落实第1552(2004)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再考虑到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的第4/2002号法律所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的第7/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的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予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图里境内活动的一切外国和刚果武装集团和民兵,以及不是《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缔约方的集团。 二、禁止向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图里境内活动的一切外国和刚果武装集团和民兵,以及不是《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缔约方的集团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谘询或训练。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规定不适用於提供给联刚特派团、部署在布尼亚的临时紧急多国部队、统一的刚果国家军队和警察部队的供应。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规定不适用於供应完全为了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军事装备,以及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训练,但须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事先通知秘书长。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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