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3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营业部、北京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该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2001]139号通知》)有关问题的衔接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
《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和《国税发[2001]139号通知》中的纳税人是指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或所得以及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公司。
二、扣缴义务人
《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和《国税发[2001]139号通知》中的扣缴义务人指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三、免税待遇适用对象
《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称免税待遇适用对象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的缔约国的税收居民。
四、免税范围
船舶运输收入和国际海运业的免税范围是指“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取得收入和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文件明确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或所得”,才可以适用“协定或协议”中关于海运收入减免税的规定。
从事国税函[1998]241号文件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以程租和期租形式出租船舶取得的租赁费所得;
所谓程租,是指外国船公司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船上设备与操作人员是出租人的,而且所发生的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燃料费用等全部由出租方即船东负担。
所谓期租,是指外国船公司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赁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租赁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等)均由外国公司负担的业务。
第二,外国公司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第三,外国公司从市区至码头运送旅客的所得;
第四,外国公司利用货车从事货仓至码头、或码头至购货者之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第五,外国公司以船舶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第六,外国公司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第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业务的外国公司,以本企业拥有的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租赁业务的性质可以根据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的免税证明表判断,也可以要求其提供租赁合同。
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不能适用“协定或协议”减免税的规定。
外国公司以光租形式(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出租船舶收取的租赁费所得不能作为运输收入,适用“协定或协议”的待遇。
五、管辖范围
《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我市应为申请人业务发生地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证明的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我市应为申请人业务发生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法制部门 (以下简称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六、免税证明办理程序
(一)一站审核地确定。根据《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请人业务发生地之一的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为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一站审核地的地方税务局无特殊需要,不再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正本文件。
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居民身份证明》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避免《居民身份证明》重复使用,重复开具免税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有多页的,“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应当加盖在首页。
一站审核地的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根据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负责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最后一栏填写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盖章并交纳税人保管使用,一份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备查。
(二)对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申请人已向其他业务发生地的一站审核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了《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同一地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申请人可向我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一站审核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并提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分别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并加注盖章日期后,申请人方可在我市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三)对在本市按上述程序已办理免税证明表有关手续的外国公司,在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内又履行一项新合同或协议时,申请人应持《免征所得税证明表》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分别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并加注盖章日期后,申请人方可在我市办理支付运费的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留存加盖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
七、开具免税证明的受理时限。
(一)接到申请人提供外国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后,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发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申请人提供委托书或《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重新补办有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在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办理一站审核后,到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证明的确认手续时,申请人出示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同一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和提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清晰无误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分别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上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和加注盖章日期。
申请人提供的免税证明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的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核实免税证明的真实性,核实期间确认免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时间,受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八、免税证明资料的审核
(一)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以下免税证明资料审核:
1、纳税人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其办理免税事宜的委托书。确认申请人有权代理外国公司办理该项业务。
2、外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证明(包括免税证明表第三栏的居民身份证明栏、外国有关税务当局另行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外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免税证明表”倒数第二栏“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的时间(本栏由免税证明有效期改为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三年有效期按满36个月计算)。
3、外国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租赁合同。
4、查核相关国家的协定或协议,确认相关协定或协议中有减免所得税的条款。
(二)确认免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以下资料审核:
1、审核申请人出示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有无涂改痕迹。
2、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日期和居民身份证明是否已经使用过,即加盖过“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
九、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
(一)《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所称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四项内容:证明其为缔约国(地区)的居民;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性质;距开具日期不超过三年;没有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
居民身份证明所用语言为英语以外的其他语种时,应附中文译文,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二)居民身份证明的主要形式
1、与我国签订有相关协定或协议的国家的居民公司
(1)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第三栏《居民身份证明栏》,签字并盖章。
(2)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另行开具《居民身份证明》,并签字或盖章。
(3)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的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并签字或盖章。
2、香港居民公司
(1)商业登记核证本。香港居民公司申请享受《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时,应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该商业登记核证本与居民身份证明具有同等效力,内容包括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业务性质等,最后一页为商业登记署的核证部分。无特殊需要,不再要求香港公司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2)商业登记核证本的识别认证方法
①核证本共四页,其中前三页为企业注册登记时的原始资料。由于登记资料改版的缘故,所以纳税人提供的核证本前三页可能与总局下发的核证本(式样)前三页资料的格式有所不同。但第四页是商业登记署的核证部分,纳税人提供的该页应与总局下发的式样第四页相同。
②登记部分分成A部和B部,A部注明企业的注册地:1为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企业,2和3为在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只有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企业才可以享受《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B部注明企业的业务性质,只有以船舶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才可以享受《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中的免税条款。从事国际运输代理的企业不能享受这一条款。
③第四页核证部分的企业登记注册号码应与第一页的商业登记号码及条纹码的号码相同,第一页的号码及条纹码比核证部分的号码多出三位(最后三位),这三位号码表示企业是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④第四页的核证部分有主办人签名。
⑤核证本全部四页文件用带有香港税务局标志(R)的专用稿纸以电脑打印完成。稿纸最下方的香港税务局标志(R)及商业登记署中英文为棕褐色。
十、开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或确认《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分别将开出或确认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局涉外处。
开出《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一站审核地的地方税务局或确认《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地方税务局,按季分别将开出或确认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于季度终了后 8日内报市地方税务局法制处。
十一、开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的一站审核地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的跟踪检查工作,应当不定期地通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渠道对重点申请人提供的免税申请材料进行详细核查,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符合免税条件(如不是对方国家居民或不属于运输企业)而已经免税放行,或有买卖、转让或转借免税证明等违规行为的,除对不该免税的公司追缴税款并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买卖、转让或转借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进行处罚。并将违规公司情况层报市局涉外处。
十二、《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要求申请人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
十三、修改后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样式附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0号)所附的免税证明表自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
《免征所得税证明表》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行印制。
《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行印制。
十四、“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和“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印章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行刻制。印章式样如下:
63mm×11mm仿宋小二
┌─────────────┐
│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
└─────────────┘
┌─────────────┐
│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
└─────────────┘
十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别建立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开具免税证明企业的名称、免税证明开具时间及有效期,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情况,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六、《国税发[2001]139号通知》第四条所称“证明表自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停止执行,改为“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三年”。
十七、《国税发[2002]107号通知》的执行日期为2002年8月15日,在此之前已经按《国税发[2001]139号通知》规定开具的免税证明表暂不做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Certification of IncomeTaxExemption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一、申请人事项 Details of claimant:
┌────────────────────────────────────────┐
│外国公司名称 Name of enterprise │
├────────────────────────────────────────┤
│总机构所在地 Place of head office │
├────────────────────────────────────────┤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
│注册所在地 Place of registration│
├────────────────────────────────────────┤
│(请在适当方格内打□号 □the appropriate box(es))│
│在中国运输经营方式:□1、班轮运输 Liner Service │
│Categories of shipping service□2、不定期船舶运输 Tramping Service│
├────────────────────────────────────────┤
│(请在适当方格内打□号 □the appropriate box(es))│
│船舶来源:□1、自有船舶 Self-owned□3、程租 Voyage charter;│
│Categories of vessels □2、期租Time Chafter; □4、其他 Other cases(需说明具│
│体情况If yes,please state) │
└────────────────────────────────────────┘
二、申请人声明 Declaration of Claimants:
我仅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I hereby declare that above statement is correct and complet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Claimant (Signature of Sea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或另附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或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证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of the Claimant (For the use of the tax authorit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the Claimant is a resident) or attach the special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issued by the tax or shipping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the claimant is a resident.
┌────────────────────────────────────┐
│ Certification│
││
│We certify that_____________(claimant’s name) is a resident of │
│______________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_______of Article │
│____________in the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between___________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Claimant’s serial number: Date:│
││
│Signature or Stamp of tax office│
││
└────────────────────────────────────┘
四、申请免税的依据(请在适当方格内打□号)Applicable treaties (□the appropriate box(e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签订的: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Article (Articles)__________of the following treaty (treatie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海运协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Maritime Agreement
□3、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
Agreement for reciprocal exemption of tax on shipping income
□4、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
Exchange Note of reciprocal exemption of tax on shipping income
□5、其他有关协议 Other applicable treaty (需填写协议名称If yes,please state);
第______条的规定,本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可在中国免征企业所得税。
Income derived by the claimant from carrying passengers,cargo and mail on their vessels out bound of China shall be subject to tax exemption in China.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For the use of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y only)
编号(No.):第号
┌─────────────┬─────┬──────┬───────────────────┐
│收到申请日期││审核日期││
│Date of receipt of││Date of ││
│application ││Examination ││
│││││
├─────────────┼─────┴──────┴───────────────────┤
│审核意见││
│Examination report││
├─────────────┼────────────────────────────────┤
│协定免税依据││
│Applicable treaty or││
│treaties││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of the claimant status is valid from____(Month)_____(Day)____(Year) │
│to_____(Month)_____(Day)_____(Year) │
├─────────────┬─────┬──────┬───────┬───────────┤
│主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字)││
│Officerincharge ││Telephone │Chiefofficer││
│(Signature) ││number│(Signature)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Stamp of tax offi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申请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作为对外支付运费的免税凭证,交主管外汇管理部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公司名称填写公司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本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负责该项审批业务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加盖本级公章。
五、本表用中文,也可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Instructions
1.The certif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who receive 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China and claim for income tax exemption benefit of tax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filled out in triplicate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laiming for the tax treaty benefit or by their entrusted withholding agents on their command. The first piece shall be kept with the claimant; the second on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ies as a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for freight fee payment; and the third kept with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ies for record.
3.The item “Name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The items “Place of head offic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 “stamp of tax office” 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 (city) 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Certification of Business Tax Exemption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一、申请人事项 Details of Claimant:
┌───────────────────────────────────────┐
│外国公司名称 Name of Enterprise │
├───────────────────────────────────────┤
│总机构所在地 Place of Head Office │
├───────────────────────────────────────┤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
│注册所在地 Place of Registration│
├───────────────────────────────────────┤
│(请在适当方格内打□号 □the appropriate box(es))│
│在中国运输经营方式: □1、班轮运输 Liner Service│
│Categories of shipping service □2、不定期船舶运输 Tramping Service │
├───────────────────────────────────────┤
│(请在适当方格内打□号 □the appropriate box(es))│
│船舶来源: □1、自有船舶 Self-owned□3、程租 Voyage charter; │
│Categories Of vessels□2、期租Time Charter: □4、其他 Other cases(需说明 │
│具体情况 If yes,please state)│
└───────────────────────────────────────┘
二、申请人声明 Declaration of Claimants:
我仅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I hereby declare that above statement is correct and complet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Claimant (Signature of Seal):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或另附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或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证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of the claimant (For the use of the tax authorit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the claimant is a resident) or attach the special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issued by the tax or Shipping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in Which the Claimant is a resident.
┌────────────────────────────────────┐
│ Certification│
││
│We certify that_____________(claimant’s name) is a resident of │
│______________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_______of Article │
│____________in the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between___________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Claimant’s serial number: Date:│
││
│Signature or Stamp of tax office│
││
└────────────────────────────────────┘
四、申请免税的依据(请在适当方格内打□号) Applicable treaties (□the appropriate box(e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签订的: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Article (Articles)_________of the following treaty (treatie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海运协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Maritime Agreement
□3、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
Agreement for reciprocal exemption of tax on shipping income
□4、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
Exchange Note for reciprocal exemption of tax onshipping income
□5、其他有关协议 Other applicable treaty (需填写协议名称 If yes,please state);
第__________条的规定,本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可在中国免征营业税。
Revenue derived by the claimant from carrying passengers,cargo and mail on their vessels out sf China shall be subject to exemption of business tax in China.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For the use of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y only)
编号(No.):第号
┌─────────────┬─────┬──────┬───────────────────┐
│收到申请日期││审核日期││
│Date of receipt of││Date of ││
│application ││Examination ││
│││││
├─────────────┼─────┴──────┴───────────────────┤
│审核意见││
│Examination report││
├─────────────┼────────────────────────────────┤
│协定免税依据││
│Applicable treaty or││
│treaties││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of the claimant status is valid from____(Month)_____(Day)____(Year) │
│to_____(Month)_____(Day)_____(Year) │
├─────────────┬─────┬──────┬───────┬───────────┤
│主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字)││
│Officerincharge ││Telephone │Chiefofficer││
│(Signature) ││number│(Signature)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Stamp of tax offi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营业税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申请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作为对外支付运费的免税凭证,交主管外汇管理部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公司名称填写公司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本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负责该项审批业务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加盖本级公章。
五、本表用中文,也可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Instructions
1.The certif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who receive 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China and claim for business tax exemption benefit of tax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filled out in triplicate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laiming for the tax treaty benefit or by their entrusted withholding agents. The first piece shall be kept with the claimant; the second on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ies as a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for freight fee payment; and the third kept with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ies for record.
3.The item“Name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 The items “Place of head offic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shuo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stamp of tax office” 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 (city)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附件一 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
2002年7月
┌─┬─────┬─────┬──────────────────────┬────────┐
│序│协定国家│ 免税情况 │ 法律依据 │ 执行情况 │
│号│(地区)├──┬──┼────┬────┬──────┬─────┼─────┬──┤
│││企业│营业│税收协定│海运协定│专项互免协│国内法│税收│海运│
│││所得│税│││定、议定书或││协定│协定│
│││税││││税收换文│││等│
├─┼─────┼──┼──┼────┼────┼──────┼─────┼─────┼──┤
│1 │日本│免│免│ 第8条│第8条 │海运免税协定││执行│执行│
│││││││││││
├─┼─────┼──┼──┼────┼────┼──────┼─────┼─────┼──┤
│2 │美国│免│免│││互免运输收入││││
│││││││税收协定││执行│执行│
├─┼─────┼──┼──┼────┼────┼──────┼─────┼─────┼──┤
│3 │法国│免│免│││税收换文││执行│执行│
├─┼─────┼──┼──┼────┼────┼──────┼─────┼─────┼──┤
│4 │英国│免│免│ 第8条│││(85)财税│执行│执行│
││││││││ 外186号│││
├─┼─────┼──┼──┼────┼────┼──────┼─────┼─────┼──┤
│5 │比利时│免│免│ 第8条│第8条 │││执行│执行│
├─┼─────┼──┼──┼────┼────┼──────┼─────┼─────┼──┤
│6 │德国│免│免│ 第8条│第8条 │││执行│执行│
││(联邦)│││││││││
├─┼─────┼──┼──┼────┼────┼──────┼─────┼─────┼──┤
│7 │马来西亚│免│免│第8条及 │││(88)财税│执行│执行│
│││││议定书│││协字009号 │││
├─┼─────┼──┼──┼────┼────┼──────┼─────┼─────┼──┤
│8 │挪威│免│免│ 第8条│第8条 │││执行│执行│
├─┼─────┼──┼──┼────┼────┼──────┼─────┼─────┼──┤
│9 │丹麦│免│免│ 第8条│第8条 │││执行│执行│
├─┼─────┼──┼──┼────┼────┼──────┼─────┼─────┼──┤
│10│新加坡│免│免│第8条及 ││││执行││
│││││议定书││││││
├─┼─────┼──┼──┼────┼────┼──────┼─────┼─────┼──┤
│11│芬兰│免│免│ 第8条│第9条 │││执行│执行│
├─┼─────┼──┼──┼────┼────┼──────┼─────┼─────┼──┤
│12│加拿大│免││ 第8条││││执行││
├─┼─────┼──┼──┼────┼────┼──────┼─────┼─────┼──┤
│13│瑞典│免│免│ 第8条│第9条 │││执行│执行│
├─┼─────┼──┼──┼────┼────┼──────┼─────┼─────┼──┤
│14│新西兰│免││ 第8条││││执行││
├─┼─────┼──┼──┼────┼────┼──────┼─────┼─────┼──┤
│15│泰国│免│免│ 第8条││补充议定书││执行│执行│
├─┼─────┼──┼──┼────┼────┼──────┼─────┼─────┼──┤
│16│意大利│免││ 第8条│第9条 │││执行│执行│
├─┼─────┼──┼──┼────┼────┼──────┼─────┼─────┼──┤
│17│荷兰│免│免│ 第8条│第8条 │││执行│执行│
├─┼─────┼──┼──┼────┼────┼──────┼─────┼─────┼──┤
│18│原捷克│免││ 第8条││││执行││
├─┼─────┼──┼──┼────┼────┼──────┼─────┼─────┼──┤
│19│ 波兰 │免│免│ 第8条││税收换文││执行│执行│
├─┼─────┼──┼──┼────┼────┼──────┼─────┼─────┼──┤
│20│澳大利亚│免││ 第8条││││执行││
├─┼─────┼──┼──┼────┼────┼──────┼─────┼─────┼──┤
│21│保加利亚│免│免│ 第8条│第13条│││执行│执行│
├─┼─────┼──┼──┼────┼────┼──────┼─────┼─────┼──┤
│22│巴基斯坦│免│免│ 第8条│第8条 │││执行│执行│
├─┼─────┼──┼──┼────┼────┼──────┼─────┼─────┼──┤
│23│科威特│免││ 第8条││││执行││
├─┼─────┼──┼──┼────┼────┼──────┼─────┼─────┼──┤
│24│瑞士│免││ 第8条││││执行││
├─┼─────┼──┼──┼────┼────┼──────┼─────┼─────┼──┤
│25│塞浦路斯│免│免│ 第8条│第5条 │││执行│执行│
├─┼─────┼──┼──┼────┼────┼──────┼─────┼─────┼──┤
│26│西班牙│免││ 第8条││││执行││
├─┼─────┼──┼──┼────┼────┼──────┼─────┼─────┼──┤
│27│罗马尼亚│免│免│ 第8条│第12条│││执行│执行│
├─┼─────┼──┼──┼────┼────┼──────┼─────┼─────┼──┤
│28│奥地利│免││ 第8条││││执行││
├─┼─────┼──┼──┼────┼────┼──────┼─────┼─────┼──┤
│29│巴西│免│免│ 第8条│第11条│││执行│执行│
├─┼─────┼──┼──┼────┼────┼──────┼─────┼─────┼──┤
│30│蒙古│免││ 第8条││││执行││
├─┼─────┼──┼──┼────┼────┼──────┼─────┼─────┼──┤
│31│匈牙利│免││ 第8条││││执行││
├─┼─────┼──┼──┼────┼────┼──────┼─────┼─────┼──┤
│32│马耳他│免│免│ 第8条│第18条│││执行│执行│
├─┼─────┼──┼──┼────┼────┼──────┼─────┼─────┼──┤
││││││比利时协│││││
│33│卢森堡│免│免│ 第8条│定第8条 │││执行│执行│
│││││││││││
├─┼─────┼──┼──┼────┼────┼──────┼─────┼─────┼──┤
│││││第8条及 ││││││
│34│韩国│免│免│││││执行││
│││││议定书││││││
├─┼─────┼──┼──┼────┼────┼──────┼─────┼─────┼──┤
│35│俄罗斯│免│免│ 第8条││海运合作协定│国税函发│执行│执行│
││││││││[92]1454│││
││││││││号│││
├─┼─────┼──┼──┼────┼────┼──────┼─────┼─────┼──┤
│36│克罗地亚│免│免│第8条及 │第16条│││执行│执行│
│││││议定书││││││
├─┼─────┼──┼──┼────┼────┼──────┼─────┼─────┼──┤
│37│印度│免│免│第8条及 ││││执行││
│││││议定书││││││
├─┼─────┼──┼──┼────┼────┼──────┼─────┼─────┼──┤
│38│毛里求斯│免││ 第8条││││执行││
├─┼─────┼──┼──┼────┼────┼──────┼─────┼─────┼──┤
│39│白俄罗斯│免││ 第8条││││执行││
├─┼─────┼──┼──┼────┼────┼──────┼─────┼─────┼──┤
│40│斯洛文尼亚│免││ 第8条││││执行││
├─┼─────┼──┼──┼────┼────┼──────┼─────┼─────┼──┤
│41│以色列│免││ 第8条││││执行││
├─┼─────┼──┼──┼────┼────┼──────┼─────┼─────┼──┤
│42│越南│免│免│ 第8条│第8条 │││执行│执行│
├─┼─────┼──┼──┼────┼────┼──────┼─────┼─────┼──┤
│43│土耳其│免││ 第8条││││执行││
├─┼─────┼──┼──┼────┼────┼──────┼─────┼─────┼──┤
│44│乌克兰│免│免│ 第8条│第8条 │││执行│执行│
├─┼─────┼──┼──┼────┼────┼──────┼─────┼─────┼──┤
│45│亚美尼亚│免││ 第8条││││执行││
├─┼─────┼──┼──┼────┼────┼──────┼─────┼─────┼──┤
│46│牙买加│免││ 第8条││││执行││
├─┼─────┼──┼──┼────┼────┼──────┼─────┼─────┼──┤
│47│冰岛│免││ 第8条││││执行││
├─┼─────┼──┼──┼────┼────┼──────┼─────┼─────┼──┤
│48│立陶宛│免││ 第8条││││执行││
├─┼─────┼──┼──┼────┼────┼──────┼─────┼─────┼──┤
│49│拉脱维亚│免││ 第8条││││执行││
├─┼─────┼──┼──┼────┼────┼──────┼─────┼─────┼──┤
│50│乌兹别克│免││ 第8条││││执行││
├─┼─────┼──┼──┼────┼────┼──────┼─────┼─────┼──┤
│51│南斯拉夫│免│免│ 第8条││互免海运收入││执行│执行│
│││││││税收协定││││
├─┼─────┼──┼──┼────┼────┼──────┼─────┼─────┼──┤
│52│苏丹│免││ 第8条││││执行││
├─┼─────┼──┼──┼────┼────┼──────┼─────┼─────┼──┤
│53│马其顿│免││ 第8条││││执行││
├─┼─────┼──┼──┼────┼────┼──────┼─────┼─────┼──┤
│54│埃及│免││ 第8条││││执行││
├─┼─────┼──┼──┼────┼────┼──────┼─────┼─────┼──┤
│55│葡萄牙│免││ 第8条││││执行││
├─┼─────┼──┼──┼────┼────┼──────┼─────┼─────┼──┤
│56│爱沙尼亚│免││ 第8条││││执行││
├─┼─────┼──┼──┼────┼────┼──────┼─────┼─────┼──┤
│57│老挝│免│免│ 第8条││河运协定││执行│执行│
├─┼─────┼──┼──┼────┼────┼──────┼─────┼─────┼──┤
│58│菲律宾│免││ 第8条││││执行││
├─┼─────┼──┼──┼────┼────┼──────┼─────┼─────┼──┤
│59│爱尔兰│免││ 第8条││││执行││
├─┼─────┼──┼──┼────┼────┼──────┼─────┼─────┼──┤
│60│南非│免││ 第8条││││执行││
├─┼─────┼──┼──┼────┼────┼──────┼─────┼─────┼──┤
│61│摩尔多瓦│免││ 第8条││││执行││
├─┼─────┼──┼──┼────┼────┼──────┼─────┼─────┼──┤
│62│巴巴多斯│免││ 第8条││││执行││
├─┼─────┼──┼──┼────┼────┼──────┼─────┼─────┼──┤
│63│孟加拉│减半││ 第8条││││执行││
├─┼─────┼──┼──┼────┼────┼──────┼─────┼─────┼──┤
│64│赛舌尔│免││ 第8条││││执行││
├─┼─────┼──┼──┼────┼────┼──────┼─────┼─────┼──┤
│65│阿曼│免││ 第8条││││03年1月1日││
├─┼─────┼──┼──┼────┼────┼──────┼─────┼─────┼──┤
│66│巴林│免││ 第8条││││03年1月1日││
├─┼─────┼──┼──┼────┼────┼──────┼─────┼─────┼──┤
│67│希腊│免│免│ 第8条│第18条│││未│执行│
├─┼─────┼──┼──┼────┼────┼──────┼─────┼─────┼──┤
│68│尼泊尔│免││ 第8条││││未││
├─┼─────┼──┼──┼────┼────┼──────┼─────┼─────┼──┤
│69│吉尔吉斯│免││ 第8条││││未││
├─┼─────┼──┼──┼────┼────┼──────┼─────┼─────┼──┤
│70│印度尼西亚│减半││ 第8条││││未││
├─┼─────┼──┼──┼────┼────┼──────┼─────┼─────┼──┤
│71│委内瑞拉│免││ 第8条││││未││
├─┼─────┼──┼──┼────┼────┼──────┼─────┼─────┼──┤
│72│巴布来新几│││ 第8条││││未││
││内亚│││││││││
├─┼─────┼──┼──┼────┼────┼──────┼─────┼─────┼──┤
│73│卡塔尔│免││ 第8条││││未││
├─┼─────┼──┼──┼────┼────┼──────┼─────┼─────┼──┤
│74│哈萨克斯坦│免││ 第8条││││未││
├─┼─────┼──┼──┼────┼────┼──────┼─────┼─────┼──┤
│75│尼日利亚│免││ 第8条││││未││
├─┼─────┼──┼──┼────┼────┼──────┼─────┼─────┼──┤
│76│伊朗│免││ 第8条││││未││
├─┼─────┼──┼──┼────┼────┼──────┼─────┼─────┼──┤
│77│阿联酋│免││ 第8条││││未││
├─┼─────┼──┼──┼────┼────┼──────┼─────┼─────┼──┤
│78│古巴│免│免│ 第8条││政府贸易协定││未│执行│
├─┼─────┼──┼──┼────┼────┼──────┼─────┼─────┼──┤
│79│突尼斯│免││││││未││
├─┼─────┼──┼──┼────┼────┼──────┼─────┼─────┼──┤
│80│香港│免│免│《安排》││││执行││
│││││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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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朝鲜│免│免││第14条││(74)财税││执行│
││││││││字第55号│││
├─┼─────┼──┼──┼────┼────┼──────┼─────┼─────┼──┤
│82│斯里兰卡│免│免│││互免税收换文│││执行│
├─┼─────┼──┼──┼────┼────┼──────┼─────┼─────┼──┤
│83│阿尔巴尼亚│免│免││通商航海││(74)财税││执行│
││││││条约││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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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格鲁吉亚│免│免││第9条 ││││执行│
├─┼─────┼──┼──┼────┼────┼──────┼─────┼─────┼──┤
│85│阿根廷│免│免│││互免税收换文│││执行│
├─┼─────┼──┼──┼────┼────┼──────┼─────┼─────┼──┤
│86│智利│免│免│││互免税收换文│(84)财税外││执行│
││││││││字第181号 │││
├─┼─────┼──┼──┼────┼────┼──────┼─────┼─────┼──┤
│87│阿尔及利亚│免│免││通商航海││(76)财税││执行│
││││││条约││字第191号 │││
├─┼─────┼──┼──┼────┼────┼──────┼─────┼─────┼──┤
│88│黎巴嫩│免│││第13条││││执行│
├─┼─────┼──┼──┼────┼────┼──────┼─────┼─────┼──┤
│89│缅甸│免│免││││河运协定││执行│
├─┼─────┼──┼──┼────┼────┼──────┼─────┼─────┼──┤
│90│摩洛哥│免│免││第10条││││执行│
├─┼─────┼──┼──┼────┼────┼──────┼─────┼─────┼──┤
│91│墨西哥││││││││执行│
├─┼─────┼──┼──┼────┼────┼──────┼─────┼─────┼──┤
│92│刚果共和国││││││││执行│
├─┼─────┼──┼──┼────┼────┼──────┼─────┼─────┼──┤
│93│扎伊尔││││││││执行│
││(刚果 │││││││││
││人民民主共│││││││││
││和国) │││││││││
├─┼─────┼──┼──┼────┼────┼──────┼─────┼─────┼──┤
│94│加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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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秘鲁││││││││执行│
└─┴─────┴──┴──┴────┴────┴──────┴─────┴─────┴──┘
注:未到执行日期或未执行的税收协定,总局将在其开始执行前通知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