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2003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邮政局二零零四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收益及费用之金额均为$163,704,000.00(澳门币壹亿陆仟叁佰柒拾万零肆仟元整),投资预算金额为$149,495,000.00(澳门币壹亿肆仟玖佰肆拾玖万伍仟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四年损益预算
二零零四年投资预算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罗庇士,刘惠明,赵镇昌,陈念慈,梁祝艳,艾卫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