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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一名董事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Manuel Gon?alves Pires Júnior学士续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遵照有关章程规定。 二、本批示二零零四年二月五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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