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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何永安硕士担任政府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续期两年。 二、担任上述职务的每月报酬为澳门币六千六百元。

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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