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8/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给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42,500.00(澳门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在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的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一项金额为$42,500.00(澳门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陶永强; 委员:高级技术员林素嫺; 委员:高级技术员Natália Vunfong Yan; 候补委员:高级技术员陈德雄; 候补委员:技术辅导员梁洁英。 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