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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拨予邮政储金局一笔款项作为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核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规章》之七月七日第73/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作出本批示。 一 、拨予邮政储金局$ 400,000.00(澳门币肆拾万元整)作为二零零三经济年度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二 、上款所指之费用由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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