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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邮政局局长,作为签订有关为邮政局提供邮件之海运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之权力予邮政局局长罗庇士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星光船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关为邮政局提供邮件之海运服务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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