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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邮政局局长,作为订立有关为邮政局提供运输有价物品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之权力予邮政局局长罗庇士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澳门安全有限公司」订立有关为邮政局提供运输有价物品服务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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