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公布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十八期第一组内的第42/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对外规范性批示载附的《幸运轮法定规章》的中、葡文文本存有不正确之处,故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之规定对之作出更正: 原文第六条(四)项为: “第一条(四)项所指的4格——1赔11;” 更正为: “第一条(四)项所指的4格——1赔10;” 及原文第六条(五)项为: “第一条(五)项所指的2格——1赔23;” 更正为: “第一条(五)项所指的2格——1赔20;”。 ———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