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承批公司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引入一种名为足球纸牌博彩的新幸运博彩方式而作出的阐述; 考虑到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的赞同意见及其对於施行上述博彩规则而作出的建议书;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分别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 一、许可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名为足球纸牌博彩之幸运博彩。 二、核准载於附件内之《足球纸牌博彩法定规章》,此规章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之组成部份。 三、本对外规范性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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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纸牌博彩法定规章
第一条
博彩
足球纸牌博彩为场方於每局预先抽出一套号码组合,而投注者可估计其或别家各牌面点数之总和并在台证上作出投注选择,然後会获派牌两张至三张。
第二条
设备
足球纸牌博彩的设备有:
(一)一副或多副纸牌,每副共五十二张;
(二)一部洗派牌机或一个派牌器;
(三)一套电子抽签显示器系统。
第三条
供抽签的上/下盘及号码组合
一、纸牌博彩设有上盘和下盘,各盘都由八组号码组成,由场方抽出之。
(一)上盘:
(1) 1、2、3、4;
(2) 2、3、4、5;
(3) 3、4、5、6;
(4) 4、5、6、7;
(5) 5、6、7、8;
(6) 6、7、8、1;
(7) 7、8、1、2;
(8) 8、1、2、3。
(二)下盘:
(1) 5、6、7、8;
(2) 6、7、8、1;
(3) 7、8、1、2;
(4) 8、1、2、3;
(5) 1、2、3、4;
(6) 2、3、4、5;
(7) 3、4、5、6;
(8) 4、5、6、7。
二、0及9为固定号码,视为中柱号码。
第四条
投注瓣数
投注者可选择下列投注瓣数:
(一)上盘—— 一门的牌的点数总和是抽出的上盘组合四个号码中之任一个;
(二)下盘 —— 一门的牌的点数总和是抽出的下盘组合四个号码中之任一个;
(三)双—— 一门的牌的点数总和为2、4、6或8点;
(四)单—— 一门的牌的点数总和为1、3、5或7点;
(五)中柱—— 一门的三牌的点数总和为0或9点。
第五条
门数
一、每张台证设有十个供投注者使用的座位。
二、台证中央位置划有共用一门,所有投注者可於该位置下注。
三、投注者可作多门投注,但每门只可由坐位投注者单独持牌。
四、作共用一门投注时,仅可由庄荷持牌。
第六条
程序
一、电子系统从上/下盘及各八组号码中随机抽出一套,於显示器登出所抽的结果。
二、接着,投注者估计其或别家各牌点数之总和并在台证作出投注选择。
三、纸牌预先洗匀。派牌时,由左起向右派发,有投注的每一门按次序一次过获派牌两张,牌面向下。
四、共用一门为最後获派牌者,不论该门有无接受投注。
第七条
阳开牌
如派牌时有牌被无意地阳开,这些牌仍属有效,牌局继续进行。
第八条
用过的牌
一、一副牌派毕後,所有使用过的牌会被放在一旁再洗,并使用另外一副预先洗好的牌。
二、如使用两副或多副牌,用过的牌会被放进洗牌机重洗。在随後接续的牌局中进行洗牌。
第九条
纸牌点数
一、各牌点数值按牌面点数计。
二、K、Q、J及10均作0点计。
三、A作一点计。
四、如两张牌之点数总和超过十点,则只计尾数。
第十条
第三张牌
一、如一门的首两张牌之点数总和是0或9点,为中柱该门则获派第三张牌。
二、如获派第三张牌後之点数总和仍是0或9点,则该门投注於中柱的注码作赢,而投注於单或双的作输,投注於上盘或下盘的可以收回。
第十一条
赔彩
彩金赔率如下:
(一)上盘、下盘、单和双——均一赔一;
(二)中柱—— 一赔八。
第十二条
场方抽水
场方向赢家抽水,为其从上盘及下盘所赢得金额之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