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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陈致平续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遵照有关章程规定。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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