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冯美莲学士为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的委任。 二、委任黄蔓荭学士为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期限按照有关章程之规定。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冯美莲学士为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的委任。 二、委任黄蔓荭学士为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期限按照有关章程之规定。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