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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终止一名及同时委任另一名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冯美莲学士为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的委任。 二、委任黄蔓荭学士为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期限按照有关章程之规定。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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