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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文字号】 [1996]后财字第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师职600元;军职700元;大军区职以上800元。 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随军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50元。 三、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人每月3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350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400元。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改按随军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原享受的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孀的原补助标准停止执行。 四、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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