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八条、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和第十八条,以及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四条第二款(三)项(2)分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并按谘询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总署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 $ 299,658.00(澳门币贰拾玖万玖仟陆佰伍拾捌圆整),该补充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预算
第二补充预算
代号
名称
收入
开支
增加
追加/登录
收入表
05
00
00
00
00
转移
05
01
00
00
00
公营部门
05
01
01
01
00
预算拨款
$ 299,658.00
开支表
经常开支
02
00
00
00
资产及劳务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负担
02
03
09
00
02
康乐及文化活动
$ 299,658.00
总计
$ 299,658.00
$ 299,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