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对已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副刊内公布的第40/2002号行政命令中文文本内的不正确之处,更正如下: 该行政命令独一条中的“杨秀兰”应改为“杨秀雯”。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对已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副刊内公布的第40/2002号行政命令中文文本内的不正确之处,更正如下: 该行政命令独一条中的“杨秀兰”应改为“杨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