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已判给由殷理基有限公司向民政总署「供应燃油及润滑油」,而交货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故须保证对有关款项作出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权限,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殷理基有限公司订立「供应燃油及润滑油」合同,金额为$ 2,627,000.00(澳门币贰佰陆拾贰万柒仟圆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100,000.00 2003年 $ 1,527,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