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新基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高美士中葡中学校舍 扩建设计及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基业工程有限公司订立「高美士中葡中学校舍扩建设计及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3,340,799.50(澳门币壹仟叁佰叁拾肆万零柒佰玖拾玖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668,159.00 2003年 $ 10,672,6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