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行政长官办公室向夏巴工程(澳门)有限公司购买五辆客车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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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行政长官办公室向夏巴工程(澳门)有限公司购买五辆客车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