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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作为购买五辆客车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行政长官办公室向夏巴工程(澳门)有限公司购买五辆客车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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