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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澳门大学校长,作为签订“濠景花园”数个单位的租赁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予澳门大学校长姚伟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仔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濠景花园」第1期第VII座(第28座)2楼和3楼A、B、E、F座,4楼B、E、F座,5楼B、E座,6楼和8楼A、B座,7楼A、B、E座,15楼E座,第1期第VII座(第30座)2楼至5楼和7楼I、J、M、N座,6楼I、M、N座,8楼和14楼J、N座,9楼I、J座,10楼、16楼、17楼、19楼和22楼J座、23楼H座,共五十六个单位的租赁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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