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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文字号】 [1996]财薪字第5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牺牲病故的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1元调整为230元。以此为起点标准,再按军官、文职干部生前职务或级别,每高一职或一级,递增10元。 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孀生活补助费再增发70元。 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子女(指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父母(指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5元调整为185元,其中属于孤儿或孤老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三、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均可作为计发丧葬费和地区性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基数。 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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