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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6号)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文字号】 [1996]财薪字第5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以下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1元调整为2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1元调整为240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1元调整为260元。 二、既是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孀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划分的入伍时间其享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325元、355元和385元,调整为380元、410元和44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军官、文职干部生活职务或级别(以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为起点),每高一职或一级递增10元。 遗孀本人或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发70元生活补助费。 三、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均可作为计发丧葬费和地区性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基数。 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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