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之权限,并根据十一月一日第238/GM/99号批示核准的《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第二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人士为「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成员,为期一年: 主席:庄绮雯学士; 正选委员:锺晓东学士及 何美华学士; 候补委员:容志聪学士及 莫子铭学士。 二、倘主席出缺或不能视事,由一名正选委员代替。 三、出现上款所述情况,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须有一名候补委员参与。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