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7/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一笔常设基金并指定其行政委员会的成员。 基於该常设基金行政委员会之其中一名成员终止可使其成为成员之职务; 而有必要对组成该行政委员会的成员作出适当调整; 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经第27/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之常设基金的行政委员会改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席: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陈伯煇,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员: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副主任郭小丽,或顾问高级技术员吴伟雄; 委员:首席高级技术员刘小湖(行政及财政范畴负责人),或二等文员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