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体育发展局局长萧威利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专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取得有关提供编制一份有关南湾湖设施改善及环境整治工程及技术支援服务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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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