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蒋国良执行「望德堂区局部街道更新(A区)——行人路美化」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与蒋国良订立「望德堂区局部街道更新(A区)——行人路美化」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314,159.50(澳门币壹佰叁拾壹万肆仟壹佰伍拾玖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820,000.00 2003年 $494,159.50